在被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签署了认罪认罚书并不能直接用以判断是否留下案底。通常情况下所提及的案底均与犯罪记录直接关联。至于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术语,实际上它仅代表着一种刑事强制性的司法手段,而签署认罪认罚书则代表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自愿和诚实,公然承认自身所犯之罪行以及检察院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真相,并且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惩罚。若最终法院依据详细审理结果判定被告人确属具有罪责,那么将会留下案底;然而,倘若法院裁决被告人无罪,或者由于其他法律上规定的特定理由使得案件无法继续进行,例如犯罪事实已经超出刑法规定的法定时效期等,此时便不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签署认罪认罚书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直接决定案底存在。案底与犯罪记录相关。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手段,认罪认罚书表明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愿受罚。法院判定有罪则留案底,无罪或特定原因不继续审理则不留。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有什么条件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其次是若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严重刑事处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确保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潜在威胁者;
再者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是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只要采取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即可避免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已经超过法定时限,且该案件还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累犯。累犯是针对那些已经被判以有期徒刑或其他更严厉的刑事惩罚的犯罪者而言,当他们的刑期执行完毕或者得到了赦免之后,如果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又犯下了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惩罚的罪行,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累犯。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它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将会导致原有的取保候审资格被撤销,强制措施也将随之发生改变,通常会被警方逮捕。此外,新的犯罪行为将会和之前所涉及的事件一起进行审理,在量刑过程中,这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因素加以考虑。但是,我们必须强调,具体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事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签署认罪认罚书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直接决定案底存在。案底与犯罪记录相关。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手段,认罪认罚书表明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愿受罚。法院判定有罪则留案底,无罪或特定原因不继续审理则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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