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普通的治安拘留。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紧急性措施,针对的是在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身上所实施的临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约束手段。然而,治安拘留则是由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施加的一种行政惩罚。这两种拘留方式在性质、适用对象、执行机构、法律依据以及拘留期限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调查特定案件时采取的紧急措施,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剥夺临时人身自由。而治安拘留是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惩罚。两者在性质、对象、执行机构、法律依据及期限上均有显著区别。
二、刑事拘留最多几天啊
拘留分为三类:
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
其中:
1.行政拘留:
最短拘留在一日内,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若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多次受到违纪,则累计处罚其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2.刑事拘留:
最短时间为一日,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
3.司法拘留:
最短日期为一日,最长期限为十五日。
在此期间,被拘留人将由法院交付公安部门监管;
如果当事人对此感到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拘留期间结束前,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赦免或者到期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能见几次面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法诉讼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釆取的法律措施方面,并未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做出显著性法律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涉及到事件处理过程的需求,辩护律师能够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灵活调整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此类会见的主要功能在于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深入全面地了解事件相关情况,以及协助落实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流程。然而,每一次的会见活动皆须严格依照看守所的规范要求及法律程序执行,以确保会见过程的合法公正性。值得指出的是,会见能否顺利实施以及次数的多少,还可能受到诸多外界客观因素的制约,如看守所的工作任务与排期、事件的复杂性与疑难程度等。总而言之,作为辩护律师将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原则,竭尽全力保卫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服务。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调查特定案件时采取的紧急措施,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剥夺临时人身自由。而治安拘留是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惩罚。两者在性质、对象、执行机构、法律依据及期限上均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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