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不还可以起诉股东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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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正常来讲,公司要是没按时还债,股东不用直接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也可能要承担责任,例如股东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利益、滥用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公司欠款不还可以起诉股东吗

一、公司欠款不还可以起诉股东吗

一般而言,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是无法径直向股东提起诉讼的。然而,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这并非绝对不可能。例如,股东未能100%履行或完全违约了他们的前期出资义务,又或是通过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以及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甚至予以股东有限责任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股东提出诉讼并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公司未按时偿还债务,股东不直接担责。但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滥用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债权人有权起诉股东并请求担责。

二、公司欠款不还要如何办

若贵司面临债权人拖欠款项不予偿还的困境,可依据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发起支付令申请。

除此之外,您亦有权准备详尽的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资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正式的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任何民事诉讼案件的提起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在该起案件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其次,应明确案件的被告方究竟为何人;

再次,需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原因和法律依据;

最后,应该确保所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所接受的民事诉讼范畴并且属于受案法院拥有的司法权责范围之内。

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准则,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且按被告人数的倍数提交相应的案件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公司欠款不给怎么追讨

遇到了公司未清偿债务的情况,可以考虑采纳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债务追索:首先是选择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其次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向对方发送具有法律效力的催告函,以此明确并期待对方能尽快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第三步是要展开对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比如包含了交易细节的合同、可检验资金流转的发票和收据等等,这样在必要时我们可以有理有据地发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如果前述步骤无法取得良好成果,可以考虑从法院层面追溯欠款;此外,在债务追索期间,我们还需要关注对方是否有可能的资产转移行为,因此建议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万一;最后,假设我们最终赢得了官司,那么就可以依据相关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欠款的顺利收回。在此过程中,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将能够为你提供更为详尽而精确的法律意见和策略指导。

一般而言,公司未按时偿还债务,股东不直接担责。但特殊情况下,如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损害公司、滥用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债权人有权起诉股东并请求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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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公司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第62条)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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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
[律师回复] 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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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规定中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关联性比较大的,有第
(三)、
(四)、
(五)、
(七)项。
二、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特殊规定,则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三、公司章程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可以设置的限制内容股东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应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表示也愿意受让的,则应按照愿意受让股东的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分别转让给愿意受让的股东。这样规定可以防止因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先股东设定的表决机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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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能否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在注重股权自由转让的同时,还要保持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关系。所以新公司法在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说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明确对于部分股权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理论界对此问题争执激烈。认为其他股东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关于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禁止性规定,所有股东可以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2、立法本意如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原有股东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以维护既得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3、具有可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分物,能够分割和部分转让。认为其他股东不能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
1、《公司法》是具有公法性的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虽未明令禁止,但不代表着即可自由转让。
2、《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同样考虑了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利益,即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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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转让出资是股东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股东有权决定一次转让全部股权或转让部分股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必须在“同等条件”这个前提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部分转让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则只能对转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第三人想受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仍旧只愿购买部分股权,那么二者的购买条件并不等同,其他股东自然不能主张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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