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坐牢了款由谁还利息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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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欠债人因为某些原因入狱了,他所欠的债务仍然需要偿还。这个时候,本金需要从欠债人的个人财产中扣除来进行清偿。如果有共同债务人的话,共同债务人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需要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来执行,只要这个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其实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了约定的日期再把本金还给贷款人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所以,债权人是有权利合法地追讨欠款的。
欠款人坐牢了款由谁还利息怎么算

一、欠款人坐牢了款由谁还利息怎么算

倘若欠债人被判入狱,那么他所背负的债务仍旧必须按时偿还,欠款的偿还义务并不会因为欠债人的入狱而得到豁免。

首先,对于欠款的本金部分,应当由欠款人用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来进行清偿。若欠款人存在共同债务人的情况,则这些共同债务人同样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

其次,利息的计算应当依照当初借款时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为准。假如借款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利息以及计算方法,并且此项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来计算利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待到借款期限届满后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起即告成立。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追索欠款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若欠债人入狱,其债务仍需偿还。本金由欠款人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人亦需担责。利息计算依借款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有效。据《民法典》,借款合同乃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债权人应合法追索欠款。

二、欠款人坐牢了能他父母还吗

若债务人因犯罪行为入狱服刑,其父母自愿承担债务的偿还义务,此举无疑是合法可行的。

然而债权人在法律上无权强制要求欠款人的父母代为履行债务责任。

当然,若此欠款人为尚未成年或属于未成年子女范畴者,则其身为父母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负起还款的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三、欠款人坐牢了怎么起诉

即使债务人因犯法而被关押于监狱之中,亦不意味着您不具备向其索要债务之合法权益。您可依照如下步骤逐步展开行动:首先,确定适宜的司法管辖法院: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您需要选择拥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作为您的原告地。接下来,着手备妥所需的证据材料:这些包括关于该笔欠款的证明文件,诸如借款契约、银行转账记录等等。然后,针对特定情况亲自撰写出内容详尽的起诉状:其中包括叙述清晰无误的诉讼请求以及理据充足的事实与理由。紧接着,向所选的法院递交上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资料:这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环节。最后,积极参与法庭审理过程:严格遵守法院的程序要求,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等环节。在正式启动诉讼之前,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适合您的诉讼策略。由于债务人被监禁可能对案件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律师能够为您提供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若欠债人入狱,其债务仍需偿还。本金由欠款人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人亦需担责。利息计算依借款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则有效。据《民法典》,借款合同乃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债权人应合法追索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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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税由谁来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被告为自然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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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可由谁提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奉行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能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以外干预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和其他辅助性程序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主动发动。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迟延履行所受到的损失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最高人民审委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不会审理。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赋予申请人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法律权利能否付诸现实还有赖于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在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先由申请人提出明确的申请。
笔者认为,要想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法律的具体规定入手。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书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利息可由依职权而主动行使。目的在于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经济性惩罚,以维护司法权威。
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更放纵了被执行人。笔者不否认迟延履行利息是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权利,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只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明确的放弃这项权利。就可依上述法律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由在执行中确定是有法可依的。
民间借贷利息税由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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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人入狱后是否需要还款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债务人入狱,他仍然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配偶也有责任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这笔贷款不是债务人的私人债务,并且配偶没有担任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以其他方式明确承诺分担这笔债务,那么配偶通常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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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还了5万,还了利息8万,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般不用坐牢。银行提讼之后,最多判决还款,不会判刑事处罚。另外,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欠款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正常透支的就不算恶意透支。但即使是恶意透支的,最后还有金额的限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中,信用卡透支不会坐牢,不过建议还是及时还清。透支会产生以下的后果:
1、你的消费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实践中,发卡银行的做法就是从你发生消费的当天,以消费金额为本金按日计算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在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会按月收取5滞纳金;
2、你会收到发卡银行的催缴电话、催缴短信,一旦你去“跑路”,银行就会认定你恶意透支和欠款,会去报警;
3、将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信用卡玩的就是信用,因此,要是你要被发卡银行冻结信用卡账户,欠款记录可能被反馈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这就会影响你的个人信用记录,导致你无常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等;
4、要十分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就将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被要求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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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买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屋,但因总房款(70万元)太高而犹豫不决。A(公司工作人员)看出刘女士的心思后,建议可向银行贷款,按揭买房。之后,刘女士向银行贷款60万元,首付10万元,与房地产开发公涪氦帝教郜寄佃犀顶篓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半年后,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要求公司退房。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
最后,房产公司终于答应给刘女士退房。此时距购房之日已一年半,刘女士共向银行支付了2万元贷款利息。在向房产公司索要损失未果后,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分歧意见]这桩由房屋质量引发的纠纷,争论焦点在于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谁“买单”。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只须退还刘女士的房款,2万元的贷款利息应由刘女士自行承担。因为房产公司人员只是建议刘女士贷款买房,最终决定权还在刘女士手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退还刘女士的房款的同时,还应赔偿刘女士2万元的贷款利息。本案中,刘女士退房是由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出现多处质量问题,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极大不符,其违约在先,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刘女士2万元的利息损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退还刘女士房款和赔偿2万元利息损失外,还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10万元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评析]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法通则》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活动的帝王法则,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为欺诈行为,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不得擅自毁约,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本案中,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基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按照合同正确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刘女士支付了首付款以及每月按揭款的情况下,不按合同规定修建房屋,致使房屋在面积、主体结构、质量等多方面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不符。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帝王法则——诚实信用原则,依正义之理念,应赔偿刘女士相应损失。
其次,按照合同法原理,违约行为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所谓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违约行为后果严重。本案中,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刘女士买房入住的目的得不到实现,属于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出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刘女士享有单方解除权,房产公司应退还刘女士所交的房款。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刘女士因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失了2万元的贷款利息以及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房产公司应如数支付。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套内面积与约定的误差比例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女士保证房屋与售房中心的房屋模型完全一致,但验房时,房屋却出现了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极大影响了买受人刘女士对房屋的使用及居住。此时房产公司本应积极解决问题,减少刘女士的经济损失,但却躲而不见,致使刘女士在房屋无法交付使用下仍继续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共计2万元。此项损失,房产公司理应承担完全责任。另外,房产公司将刘女士付给的10万元首付款用于楼盘的早期开发,获得了利润,但未正确履行合同,违背了刘女士交付10万元的本意——买房居住,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赔偿刘女士存款利息损失。综上所述,刘女士向房地产公司提出退还房款、赔偿2万元的贷款利息和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损失的要求,无疑是有法可依,言之成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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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坐牢孩子由谁抚养?
根据中国的《民法典》,父母是抚养孩子的第一顺序。也就是说,如果父亲是严格依法坐牢的,无论他是离婚还是再婚,母亲都应该支持他。如果母亲因某种原因放弃抚养的权利,她必须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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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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