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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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重组是个复杂的过程,债务处置尤为重要。根据国家法规,细分管理是关键。重组方案有很多,比如减少债务、延长偿债期、债转股等,目的是减轻负债压力,恢复经营能力。
企业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重组债务怎么办

面对企业破产重组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解析其债务处置的错综复杂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来进行具体划分和精细化管理是这个流程的关键步骤。而为处于破产重组阶段的企业量身定制的债务重组方案,无论是其内容还是实施手段都将表现得十分丰富多样化,其中常见的条款包括债务减损、偿期限延长以及债权人转为股权等措施,这些都是为了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负债压力并助力其恢复正常运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面对企业破产重组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解析其债务处置的错综复杂情况。依国家法规细分管理是关键。重组方案内容丰富,如债务减损、偿债期延长、债转股等,旨在减轻负债压力,恢复运营能力。

二、企业破产重组所欠债务怎么办

在实施破产重组程序之际,自破产重组方案获得投票表决通过之后,债权与债务的处置均应受该重组方案的约束。

关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首先,如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当前到期且已到偿付期限的所有债务,同时其资产数额低于需清偿全体债务的数值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那么即当该企业法人出现一般性的破产原因之时,便可对其实施重整举措。

其次,当企业法人有明显的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存在时,企业法人即使并未达到破产理由的标准,但因存在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为了避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导致破产清算或和解事项需要进行,因此亦可对其进行破产重整以保护企业利益

最后,若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针对债务问题进行破产清算的请求,在人民法院启动破产申请流程之后,尚未正式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该债务人依旧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三、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通常情形之下,当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并展开重组之后,原先所背负的债务仍须加以清偿。然而,债务的偿还主体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在此过程当中,往往会建立起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以该组织代替债权人参与到重组计划的设计以及全过程的监控之中。重组计划包含有可能用以偿还债务的诸多选项,如:1.债务减免:即债权人可能决定降低部分欠款的数额。2.债转股:即将债务转化为公司股份。3.部分偿还:企业按照特定比例对债务进行偿还。4.新的资金注入:通过吸引新的投资方或者资金来源来偿还债务。然而,具体的债务偿还方式及责任分配将会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诸如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组计划的详细安排等等。

面对企业破产重组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解析其债务处置的错综复杂情况。依国家法规细分管理是关键。重组方案内容丰富,如债务减损、偿债期延长、债转股等,旨在减轻负债压力,恢复运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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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综上所述,我们对于企业债务重组属于资产重组吗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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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能拿回来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能拿回来多少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能拿回来多少钱
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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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重整后,关于债务的解决得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债务人得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债务重组计划,目的是把所有债务都合理地清理并还掉。这个过程不仅要严格遵守法规,还得考虑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保证债务重组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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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企业破产重组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重组后,债权人可以拿回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人能拿回来多少钱 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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