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取保候审阶段,公安机关会调查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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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涉及盗窃罪的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公安部门会依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首先,要收集各种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和目击者的陈述,以确定犯罪事实和责任。同时,会调查嫌疑人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状况,评估其逃跑、销毁证据或再次犯罪的风险。此外,还会核实嫌疑人的供词,查明供述的具体情况,并对犯罪现场进行仔细勘查,以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盗窃罪被取保候审阶段,公安机关会调查什么

一、盗窃罪取保候审阶段,公安机关会调查什么

在涉案人员因涉嫌盗窃罪而采取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公安部门需要展开细致的详尽调查工作。

首要任务便是进一步搜集与该案件有关的各类证据,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实物证据、书面证据以及目击者或证人的陈述言论等,从而确立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及其犯罪嫌疑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公安部门将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调查,以便准确评估其是否具备逃逸销毁证据甚至再次实施犯罪活动的可能性。此外,公安部门还需对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口供内容进行严格核实,并对其供述中所涉及的具体情节进行深入查证。同时,公安部门也会对犯罪现场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勘验检查,以期从中获取更多具有重要价值的线索和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涉盗窃罪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公安部门需依法开展详尽调查。首要任务是搜集实物、书面证据及目击者陈述,确立犯罪及责任。调查嫌疑人社会背景、经济状况,评估其逃逸、销毁证据及再犯风险。同时,核实嫌疑人口供,查证供述情节,并深入勘验犯罪现场,以获取更多线索和证据。

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后怎么判

1.对于涉及盗窃行为,当事人在申请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的判刑问题,其最终裁决结果须以实际所牵涉到的案件事实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主导因素来决定。

具体而言,此类事件应被分为如下三个等级进行判刑:

(1)对于盗窃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情形,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盗窃金额超出规定区间,则应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事实较为轻微,甚至可能会被宣告不予起诉

(2)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规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若数量达到特定标准或存在多次盗窃、家宅盗窃、携带危险器材盗窃及扒窃等恶劣情节,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处以罚金或单独罚金。

针对金额特别庞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案件,则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单独罚金;

当盗窃金额超过特别巨大的规定界限时,或存在其它特别恶劣情节,则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也对此类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范:

"对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以及恶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除应受到5日至10日的行政拘留外,还可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应处以10日至15日行政拘留,并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被取保后又盗窃会如何处理

在此特定情形中,情况显得较具严峻性。犯罪嫌疑人员在被取保候审阶段再度进行盗窃之举,往往意味着他们将无法继续享受到取保候审的优待。依照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此类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执法的公安机关有义务对其实施新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拘留以及逮捕等。在量刑环节上,再次实施盗窃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加重处罚的重要依据。当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会全面权衡前后两次盗窃的犯罪事实、情节、涉案金额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决定给予更为严厉的刑罚。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下新罪行,无疑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在涉盗窃罪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间,公安部门需依法开展详尽调查。首要任务是搜集实物、书面证据及目击者陈述,确立犯罪及责任。调查嫌疑人社会背景、经济状况,评估其逃逸、销毁证据及再犯风险。同时,核实嫌疑人口供,查证供述情节,并深入勘验犯罪现场,以获取更多线索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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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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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动了其他心思,还参与盗窃金项链了,给找黑市去处理了,还卖掉五千块了,后来被抓了,还需要去考虑侦查的,目前要准备辩护的,盗窃案件侦查阶段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一、被盗电缆价值鉴定的真实性、合理性存疑?
1、案卷一174页办案说明第三段提到“无锡路电缆因侦查人员通过询问受害人,受害人及其公司对被盗的电缆品牌无法提供,经联系价格认证中心对此种情况无法做出价值认定。”,而现在公诉人在公诉书中对此项价值却做出认定4000元,前后矛盾,不应予以采信。
2、根据案卷一139页、145页烟台开发区海滨路华安国际大酒店东侧和烟台开发区海滨路污水处理站路段的涉案电缆有发票可以证明原始的电缆采购价格,其他路段都没有直接、确凿的证据如发票证明涉案电缆的原始采购价格,仅凭证人的证言不能客观的证明涉案电缆的采购价格,因此其他路段的涉案电缆的价值认定就失去了客观的认定依据。
3、被盗电缆长度缺乏证据证明,仅凭证人证言无法准确证明涉案的电缆的真实长度。
4、案卷一119页,“标的物已经灭失,仅根据委托方落实的情况鉴定”,试问标的物已经灭失的情况下,九成新是如何鉴定出来的,匪夷所思。
二、耿方和为盗窃罪的主犯,##某为从犯。
耿方和提议带##某到烟台作案,卷二第6页“我提议带着他到烟台来盗窃路灯电缆”。耿方和是盗窃犯罪的发起者和提议者。
作案车辆是耿方和的。卷二第12页提到“车是我自己的”
##某交待卷二75页“##某负责把路灯旁的木头花盆木条撬开,耿方和负责把花盆地下井盖内的电源线剪断,把路灯的电断开,之后,两人一起把地下电缆拖出来。”结合庭审情况可以看出耿方和在盗窃过程中从事断电这一关键性犯罪行为,而且从事盗窃活动的主要的犯罪工具轿车也是耿方和提供,##某仅仅是辅助耿方和从事犯罪行为。
三、##某在看守所期间有立功表现。
##某在押期间发现一位一位在押人员赵祥祥正在对另一位在押人员李增宝掐脖子,##某及时发现并上前制止了该行为,受害的在押人员李增宝得以脱险,2016年9月18日在烟台市第二看守所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四、##某主动退赃。被告人##某被刑事拘留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赃物金项链一条,价值2.7万,现金5650元,上述财物已被侦查机关扣押,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酌情量减。
五、##某当庭认罪、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侦查阶段与庭审阶段前后供述一致。
被告人##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自己的罪行悔恨不已,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十二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某酌情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某的主观恶性较轻,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因家庭太过贫困,父亲车祸重伤,姐姐脑梗,家里债台高筑,一贫如洗,##某的盗窃行为有着现实的家庭背景。这一点卷二95页可以印证。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性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在押期间有立功表现,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邵串东从轻量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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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调查阶段最长拘留时间多久?
最长拘留为三十七天;如果超过三十七天没有找到证据,就需要依法的释放,还要继续侦查的就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这都是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如果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形,执法人员是会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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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盗窃的缘故被检察院起诉了,由于朋友只是一个从犯,而且所盗窃的财务金额不大,所以请问盗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我哥哥现在因为盗窃罪已经被法院给刑拘了,刑拘期间做了新的笔录,哥哥被法院审查起诉,盗窃会见笔录审查起诉了之后,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是啥,起诉阶段意见书如何书写?
[律师回复]
一、盗窃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目的是什么?
盗窃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笔录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二、盗窃数额大小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对具体案件中数额的认定应依照案件受理地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标准。
你好,我一个人生气的孩子,因为年少不懂事,参与了一期盗窃团伙案,盗窃了2万元。已经被公安机关拘留了,咨询一下盗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范本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以上是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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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在哪个司法机关处理?
侦查阶段一般在公安机关进行,而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在检察机关进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最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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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赵某的量刑也应比康某荣、韩某岭、陈某轻。
赵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24日,对康某荣、韩某岭、陈某的判决作出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当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当时天津市对盗窃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在对康某荣、韩某岭、陈某的判决宣告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即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予以废止,并对“数额巨大”标准提高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可以看出,对赵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已经与对康某荣等人的审判时所依据的司法解释完全不同了。对赵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适用用新的司法解释,而新司法解释对“数额巨大”标准提高了,也就是说同一个盗窃行为要比以前量刑更轻了。因此,从法律适用角度看,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赵某的量刑应比适用旧司法解释时对康某荣等人的量刑要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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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看上一个汽车,自己没有钱,就参与盗窃汽车了,还给卖掉二万元了,后来被人发现端倪,还要遭遇刑罚的,目前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阶段的律师。通过阅读本案案卷材料,本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此,即使商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犯罪全部属实,于某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5264.2元、造成通信中断为202户,远远达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所以说,于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于某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是由于近两年联通公司大范围以电缆换光纤,他们误以为电缆属于废弃电线,利用工作之便临时见财起意。而且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电缆的行动中。
罗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在该医院做过痔疮根治手术,遵医嘱,于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于某某一直在家休病,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中。
三、于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其没有牵头实施盗窃、没有爬杆割线也没有参与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于某某平日在生活、工作中都一直表现良好,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于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罪行已深感后悔。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于某某盗窃电缆还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偶尔参与几次盗窃,并非全部参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据此,恳请贵院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仅对于某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且批准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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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能办取保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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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 辩护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盗窃罪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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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从小就不好管教,还是未成年人,入别人家中给盗窃四千元出来,在逃跑的时候被逮住了,还需要去考虑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未成年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阶段的律师。通过阅读本案案卷材料,本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立案标准是“危害公共安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据此,即使商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所列举犯罪全部属实,于某某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电信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为75264.2元、造成通信中断为202户,远远达不到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所以说,于某某盗窃电缆的行为,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于某某等人并非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盗窃,是由于近两年联通公司大范围以电缆换光纤,他们误以为电缆属于废弃电线,利用工作之便临时见财起意。而且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电缆的行动中。
罗山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书记载,于某某于2015年2月20日在该医院做过痔疮根治手术,遵医嘱,于某某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8日,于某某一直在家休病,不具备作案时间。因此,于某某并未参与到每一次盗窃中。
三、于某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其没有牵头实施盗窃、没有爬杆割线也没有参与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于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于某某平日在生活、工作中都一直表现良好,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从未有过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系初犯、偶犯,并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于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自己的罪行已深感后悔。
五、于某某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综上,于某某盗窃电缆还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偶尔参与几次盗窃,并非全部参与;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归案后有明显悔罪表现。据此,恳请贵院在调查核实本案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仅对于某某等人以盗窃罪起诉,且批准对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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