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机制,凸显了其具有的刑事强制性。在该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涉案人的案件并未完成审理,因此无法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主要是因为,被取保候审者仍然处在接受调查与审查的阶段,他们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尚待最后的法律认定。只有当案件经历过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且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或者因所犯之罪行较轻而依法不被视为犯罪时,才能够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所谓的犯罪记录,实际上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了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有罪情形之外,其余所有情况都应被视为无罪。若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这些人均可被视为无犯罪记录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机制,具刑事强制性,涉案人案件未审,无法开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待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判定无罪或罪行轻不被视为犯罪后,方可开具。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除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有罪外,其余均视为无罪。
二、取保候审谁可以申请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条件,符合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必须是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取保候审时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于取保候审所设定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审判公正并维护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为刑事诉讼机制,具刑事强制性,涉案人案件未审,无法开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待案件经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判定无罪或罪行轻不被视为犯罪后,方可开具。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除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有罪外,其余均视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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