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免诉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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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案件是否起诉需谨慎考虑。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检察机关可能不起诉。比如醉驾未严重超标、未发生事故、非特殊路段,嫌疑人又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可能不起诉。
危险驾驶罪免诉程序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免诉程序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免于起诉流程往往涉及诸多复杂且多元化的考量要素。

首先,当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较低时,检察机关有可能会考虑给予免于起诉处理方式。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浓度刚刚超出醉酒驾车的法定标准,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引发任何形式的交通事故,亦或是其行为并未发生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等特殊路段上,那么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如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确实较为轻微,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事处罚或可予以免除刑事处罚,便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的罪行供认不讳,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积极采取措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的谅解等情况,同样是检察机关在权衡是否应当给予犯罪嫌疑人免于起诉待遇时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危险驾驶案件免于起诉,需综合考虑情节轻微、危害小等因素。如醉驾未达严重标准,未发生事故,或非在特殊路段,且嫌疑人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危险驾驶罪怎么定刑

在法律概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是针对那些在道路环境下行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他们出于某种动机进行了追逐竞技甚至导致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醉酒驾车同样属于此类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承担着学校校车运输或乘客车辆运输职责的驾驶员来说,如果存在过度超速超载现象,也可能构成犯罪

另外,若有驾驶员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运输方式,也是构成此罪的典型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明确条款,对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主要基于下列四种情形:

1.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时,如果存在追逐竞技行为且情节恶劣;

2.驾驶员在饮酒后驾车;

3.驾驶员在驾驶学校校车或旅客运行车辆过程中,严重超出规定速度或超载的;

4.驾驶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运输危险化学物品,以致引发了公共领域内的安全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请律师标准是怎么定的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诉讼事例中,对于聘请律师的费用标准,通常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事例的复杂性是决定收费高低的关键因素之一,这其中涵盖了诸如证据状况、犯罪情节的严重性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多个方面。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相较于复杂事例,简单事例的代理收费通常会略显降低。其次,律师的从业经验及其社会知名度亦是影响代理费用的另一重要因素。那些具有丰富经验以及极高声誉的资深律师,其代理费用通常要比初涉律师行业的新人更高。再次,我们不能忽视所处地理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收费的影响力。例如,通常情况下,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针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通常要高于经济尚不发达或贫穷落后的地区。除上述因素之外,根据事例进展的不同阶段来收费也是一种常见的做法,常见的收费方式主要有按照单个事例进行收费、按照固定时间段收取费用以及按照标的总额的特定比例进行收费等几种形式。然而,总的来说,并无一个固定且统一的收费标准,而是需要您与律师进行深入的沟通并最终达成共识以确定最适合您的付费方案。

危险驾驶案件免于起诉,需综合考虑情节轻微、危害小等因素。如醉驾未达严重标准,未发生事故,或非在特殊路段,且嫌疑人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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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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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减免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罚金减免程序是如何的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具有刑法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具体执行机构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罚金刑执行和减免的具体机构。财产刑由 第一审人民执行。由于罚金刑兼具财产属性和刑罚属性双重特征,实践中出现了刑庭主导、执行庭主导和司法警察主导三种模式,争议颇多。笔者认为罚金刑由执行庭执行是合理合法的,理由如下: 第一,于法有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执行。人民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第二,符合审执分离的司法原理。审判权与执行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应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刑庭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又执行自身判决的财产刑,将审判职能与执行职能合二为 一,缺乏权力之间的监督,容易遭致诟病。同时刑庭自身审判任务较重,又缺乏专门人员、车辆和执行的经费,再负责执行财产刑势必牵扯合议庭大量精力,降低审判效率。而特定的执行机构在财产情况的查证和处理等方面手段专业、经验丰富;由执行机构执行财产刑,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定罪: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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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速裁程序有哪些
根据所给案情来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也认罪认罚。通常来说,法院会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且,还可以利用在线审理等科技手段加快速度。最后,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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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丢失有哪些补办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驾驶证丢失有哪些补办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驾驶人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A.驾驶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白底);
B.驾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C.(损毁的旧驾驶证)驾驶证丢失的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写上遗失声明并加注签名和日期。
D.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丢失补证的驾驶人属于在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审验)期限内的。
请持驾驶入本人身份证原件先行按照驾驶证审验工作流程办理驾驶证审验,然后按本工作流程办理补证事宜。
(3)提交补证
1.驾驶人持
①损毁的机动车驾驶证(丢失的不提交);
②填写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③近期1寸免冠照片(白底);
④驾驶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丢失的复印件上写遗失声明)到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驾驶证业务窗口前排队等候。
2.民警受理后登录驾驶证管理系统核对驾驶人信息。
①核对驾驶证管理系统上驾驶人影像与拟补证本人影像(照片)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影像是否同一人;
②驾驶证信息是否存在因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满12分以上的,有上述记录的告知到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并进行科目-理论考试(记满24分以上的参加科目-理论考试和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再予办理;
③驾驶证信息存在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的告知先行处理再予受理。
3.驾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规定、驾驶证管理系统中驾驶人信息正常的录入补证信息后整理材料交档案室与原始档案核对无误后制作驾驶证。
4.驾驶人到交费处交费,于3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交费凭证到原受理岗位处领取。
【参考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酒后驾驶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100,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100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法律依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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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上诉程序有哪些
上诉人需要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交正式的上诉状,说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上诉规定,就会启动二审程序。在二审中,法院会再次审查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最后根据审理结果作出二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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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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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定罪标准
[律师回复]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进行了修改的一个罪名。 该罪名在刑法中是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中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面所述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所以说,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就是拘役,如果危险驾驶同时又触犯其它罪名,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罚款的减免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减免罚金刑应该由被执行人或其家属向提出申请。《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现行司法解释要求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作为减免申请人并承担举证责任。但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也可以根据法律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提醒,帮助申请人完成证明责任。在实践中由于被告人或者其家属通常在遭受不可抵抗的灾难之后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罪犯和家属联络沟通不顺畅,家属缺乏提起减免申请和证明受灾的举证意识,或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不可靠,所以,检察院、管理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政府调查情况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能有力地帮助申请人提出申请、完成举证责任,并确保所提出情况属实,推动减免程序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并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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