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逮捕并非同一概念。所谓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其直接管辖之案件的过程中,如遇法定紧急状况,为迅速打击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然而,逮捕则是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裁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旨在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将其羁押于特定场所的一种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相对短暂,通常不会超过37日。相较之下,逮捕则意味着已有充足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徒刑以上的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区别,前者是公检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短期剥夺自由的措施,一般不超过37天;后者是经检院批准或法院裁定,由公安执行,表明有足够证据嫌疑人将面临重刑,需羁押以防社会危害。
二、刑事拘留办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当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人员认定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一份名为《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文件,详尽地阐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以及拘留的具体原因。
接着,此报告书需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并批准签署,方能发出拘留令。
另一方面,若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按照程序,由办案人员初步拟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仔细审核,最后由检察院院长做出裁决,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在异地实施拘留或逮捕行动时,需事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所在的公安机关,而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给予积极协助及配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刑事拘留办案规定有哪些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予以受理之事件,在进行侦查操作过程中,正值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关于此项办案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例如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等情况;其次,作出决定的机构一般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最后,拘留期限一般设定为三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在执行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者展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或单位。此外,被拘留者还享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拘留与逮捕有区别,前者是公检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短期剥夺自由的措施,一般不超过37天;后者是经检院批准或法院裁定,由公安执行,表明有足够证据嫌疑人将面临重刑,需羁押以防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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