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情节轻微如何界定
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与否的评断,往往需要参照诸多因素予以衡量,譬如涉案财物数额相对较低,行骗者的主观犯意与目地为何,是否为首次犯法,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表现,以及是否积极退还赃款等等。一般而言,若涉案财物数额刚刚超出立案标准,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源于一时冲动或误解,在案发之后立即意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自动投案、积极退赔财产,而且未曾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轻微。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评判标准需结合全部相关因素,由司法部门依据具体案情进行细致分析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评估信用卡诈骗情节轻微与否,需考虑涉案金额、犯意、是否初犯、自首立功情况及退赃态度。若金额略超立案线,嫌疑人冲动犯错,并及时悔改、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判为轻微。但具体评判由司法部门综合案情细致分析。
二、信用卡诈骗立案要求
关于窃取、收买以及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相关论述,指代的是包括盗窃、收受以及不合法地提供信用卡信息在内的行为类型。
具体而言,其客观表现在秘密获取或通过金钱交易等方式取得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或者在违反了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向他人提供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通常被认定构成该罪行并依法律规定进行判罚:
(1)银行工作员工趁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收购及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
(2)非法获取、收购及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数量达到一定程度;
(3)非法获取、收购及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导致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信用卡欺诈罪通常包含以下四类情形:第一、授意或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第二、违法地使用失效的信用卡,举例来说,信用卡在有效期限内已经过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发卡机构宣布失效;第三、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即在未经持卡人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等活动;第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一旦被判定犯有信用卡欺诈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
评估信用卡诈骗情节轻微与否,需考虑涉案金额、犯意、是否初犯、自首立功情况及退赃态度。若金额略超立案线,嫌疑人冲动犯错,并及时悔改、自动投案、积极赔偿,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判为轻微。但具体评判由司法部门综合案情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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