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会给原告通知吗
取保候审的程序,通知原告与否须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在考虑为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普遍并未自发地向原告发出通知。
然而,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假如原告据此提出相应请求,或者其合法权益直接关联到此决定,那么办案机构则可能依据当前实际情形选择是否告知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程序中,是否通知原告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通常,公安、检察、法院在采取此措施时,不会主动通知原告。但若原告提出请求或其权益与此相关,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告知。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中,若存在以下情况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之人;
再次,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社会危害性;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取保候审程序中,是否通知原告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通常,公安、检察、法院在采取此措施时,不会主动通知原告。但若原告提出请求或其权益与此相关,办案机关可能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