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可判有罪无刑吗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对于涉及信用卡诈骗罪行的案件,法庭可能会作出有罪无刑的裁决。
然而,这种决定往往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犯罪者对其罪行的认识和悔过态度以及是否存在立功表现等等。若犯罪情节轻微,引起的社会危害有限,且犯罪者能够展现出真诚的悔悟之情,同时积极地退还赃款并赔偿受害者损失,那么法院便有可能在全面权衡上述各种因素后,做出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在特定情形下,法庭可能会对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有罪无刑的裁决,考虑因素包括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犯罪者悔过态度及是否赔偿损失。轻微犯罪且犯罪者积极悔罪、赔偿,法院可能会免予刑事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刑事判决书应该如何书写
溢存款亦被称为信用卡自有存款,这是针对信用卡并未出现透支现象时,持卡者所存入的"额外"资金。
当此类“溢存款”已经产生之后,建议消费者尽可能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消耗掉它。
因为一旦发生刷卡消费,系统将自动默认优先使用“溢存款”的额度,而后再使用正常的信用额度进行结算。
我们通常所说的“溢存款”,实际上就是信用卡持卡者在本期偿还所有应还款项后剩下的部分资金。
面对这样的“溢存款”,业内专家向广大持卡者提出警示,首先要树立起“不在信用卡中存储大量现金”的观念,除了偿还账单外,尽量避免将资金存入其中。
如果确实产生了“溢存款”并且数额较小,那么最好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来“赎回”;
然而,如果金额较大,也不宜使用信用卡在自助设备上直接提取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5万是什么情况
在涉及到信用卡诈骗事件的立案标准上,我们提到的五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主要针对的是持卡人通过恶意透支方式,导致信用卡欠款数额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却未超出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范围之内的这种特殊情况。在这里,我们所说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越了信用卡规定的使用额度或期限进行现金借款的行为,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这五万元人民币的金额仅仅是指原始的本金部分,并不包含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一旦符合上述立案标准,那么涉案人员将会面临刑事诉讼的追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判断,通常会结合考虑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与意愿、透支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
在特定情形下,法庭可能会对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有罪无刑的裁决,考虑因素包括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犯罪者悔过态度及是否赔偿损失。轻微犯罪且犯罪者积极悔罪、赔偿,法院可能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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