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自首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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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故意伤害罪自首的认定,关键在于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是指在未被司法机关察觉或受到讯问、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公检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则要求坦诚主要犯罪事实,不隐瞒或编造。如果嫌疑人主动报警并详细描述犯罪行为,那么他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
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自首

一、故意伤害罪如何认定自首

对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自首之认定,其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呈现出自动投案的情况,以及其对自身所犯下之罪行是否给予了如实陈述。所谓“自动投案”,一般而言是指犯罪事实或是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到其存在,或者就算已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遭受过任何形式的讯问,亦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之时,主动且直接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如实供述”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地交代出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例如,当嫌疑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之后,选择主动前去公安机关,并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过程,同时并未有任何隐瞒或编造关键情节的行为,那么他便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认定故意伤害罪自首,关键看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未受讯问、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检法投案。如实供述则需坦诚主要犯罪事实,无隐瞒或编造。如嫌疑人主动报警并详述犯罪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二、故意伤害罪中轻伤由谁认定

人身伤害案件中,涉及到轻微伤程度的评估鉴定工作,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经过慎重考虑并指派或特邀具备司法鉴定权利的法医专家或是已经取得法医学鉴定资质的专业人士作为鉴定人进行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若有任何人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者受伤且根据鉴定结果被评定为轻度伤害以上等级的,将被视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循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量刑标准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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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伤害罪对方会报复么

故意伤害罪乃属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之一。至于被害人或其家属是否会进行报复,实难作出确切定论。按常理推断,在法治社会下,犯罪嫌疑人行径在遭受法律严厉惩戒之时,亦将受到严密的监控与制约。然而,实际生活中犹不能排除个别人怀揣报复之心的现象。但是请广大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士放心,无需杞人忧天。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完善严密的法律制度,会为大家提供周全的司法保护及救济渠道。在此事件审理过程中,请各位全力以赴支持执法部门的各项工作,同时务必确保个人人身安全。若有所需,尽可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您内心的担忧,相信他们将会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来维护您个人合法利益。

认定故意伤害罪自首,关键看嫌疑人是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动投案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未受讯问、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检法投案。如实供述则需坦诚主要犯罪事实,无隐瞒或编造。如嫌疑人主动报警并详述犯罪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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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否认有伤害故意一般不能认为是自首,这是由于只有是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的,才会被认定为是自首,明显否认自己存在故意伤害行为的情形并不满足自首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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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首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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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故意伤害自首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自首要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自首要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自首要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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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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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自首怎么认定
在故意伤害罪中,自首的判定标准是罪犯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或公安部门归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不仅包括罪犯本人直接向司法或公安部门归案,还包括通过委托他人或使用书信等方式先表达归案意愿。如实供述则要求罪犯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坦白的罪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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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自首要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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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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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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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多久自首
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时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并具备自首行为者,在判刑期限方面,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通常而言,对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可给予适当的减刑或宽恕。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并且如实地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属于自首行为。对于此类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若其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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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么认定自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1.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2.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2.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 3.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3.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未掌握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已掌握罪行 5.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5.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5.3人民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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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自首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故意伤害罪自首认定需考虑:犯罪事实的积极交代、自愿接受法律惩处、诚恳悔罪及具体行为表现。根据《刑法》,自首指罪犯犯罪后自主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内容真实可靠。自首虽不免除刑责,但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刑罚的依据,情节轻微者可免罚。行为人应主动向司法机关表达自首意愿,体现悔过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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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投案自首的法律认定,投案自首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
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认为并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待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将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其次,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了“余罪自首”制度。根据该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见“余罪自首”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
《解释》第4条则规定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同种数罪”情况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该规定的理论依据是我国刑法罪数制度中并不存在“同种数罪”的情形,而《解释》有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规定则是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
最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同时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换言之,一般共同犯罪案件中,已到案的犯罪分子除如实供述其罪行外还需供述同案犯,但不要求如实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即可认定自首。
2、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3、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的事实系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选择性依据。换言之,尽管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但综观其主观恶性、危害结果的社会影响,仍可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属自首事实作为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审查。
当然,必要性审查是指对自首事实是否作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节进行审查,而非指对自首事实进行必要性审查。犯罪分子的自首情节属于客观事实而存在,只要构成自首的,均应予认定。但实践中,对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分子,其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结果极其严重,犯罪后为逃避惩罚而自首的,其虽有自首事实,但不必作从轻或减轻依据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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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跟我说他在学校跟人打架,现在那人在还医院呢?所以就想问一下故意伤害罪首次自首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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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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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自首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故意伤害罪是否构成自首,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者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即使不构成自首,如实供述亦可从轻处罚。判断时需综合考虑供述真实性、投案情况、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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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故意伤害自首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自首】浅议故意伤害案例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石某与受害人涂某因收取市场管理费发生冲突,石某遭到涂某等人的暴力殴打后,出于泄愤,将涂某用刀捅伤。后涂某自行离去到医院治疗。石某事后马上打电话报了警,报警称:市场的管理人员打人。报警后,石某留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石某电话报案中并没有直接陈述其捅人的事实,只是陈述了自己被打的事实。但在警察出警处理的过程中却向出警的警察叙述了其捅人的事实。 警察到达现场后了解了基本情况,但并没有马上处理石某,在涂某一方报警后,才对石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侦查机关、、都不认为石某构成自首。 像这种一般的自首行为主要有两个基本特征: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石某在跟市场管理人员发生纠纷后,其马上报案,虽然没有陈述其捅人的事实,但是其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并且在警察来了以后,马上陈述了其捅人的事实。其符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罪行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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