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构成的重要因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案主体是各类人群,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该类犯罪的实施者。
其次,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上必需是有意为之,而且必须抱持着获取利润的明确意图。
再者,这种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行为人需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现代化工具来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他人的投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网络赌博犯罪的关键构成要素包括:一是犯罪主体多样,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实施;二是犯罪行为需为故意,且具有追求利润的目的;三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社会管理;四是行为人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等工具建立或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需罚款;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网络赌博犯罪的关键构成要素包括:一是犯罪主体多样,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实施;二是犯罪行为需为故意,且具有追求利润的目的;三是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社会管理;四是行为人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等工具建立或代理赌博网站,接受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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