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包含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系指以贪婪无度地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动机,违犯信用卡监管法规,采取各种欺骗手段,利用信用卡从事诈骗活动,从而达到窃取大量钱财之目的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类犯罪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使用者采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以虚假的身份信息申领而获得的信用卡;
2.将已过时效的信用卡继续使用;
3.未经授权而擅自冒用他人信用卡;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后在发卡行催款之后依旧不予偿还,此即所谓的"恶意透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伪造、冒用、过期使用或恶意透支等手段骗取财物。主要类型包括:伪造或虚假申领信用卡、过期卡使用、冒用他人卡及恶意透支。
未遵守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相关规定,通过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骗得的财产额较大者。
通常情况下,此乃利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之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
在此类案件中,信用卡被视为犯罪工具。
依据“特殊法优先”原则,应据此进行定罪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犯罪者的最高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若他们具有悔过表现,法院判定不予执行刑罚亦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且无累犯及犯罪团伙首脑情况。
感谢大家的聆听。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公安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侦查管辖权一般归属于犯罪地区所属的公安机构。此处所述犯罪地区涵盖了犯罪行径实施地与犯罪后果发生地两个部分。就犯罪行为发生地而言,例如涉及非法持有、滥用仿制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件骗取信用卡、注销已失效的信用卡或者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欺诈等一切涉案场所;而对于犯罪后果发生地,则是指受害者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地点。若在实际事件中有多个犯罪地区同时涉案,那么各个相关部门都有权进行管辖。然而,当管辖权归属问题不够明确或出现争议时,应由上级公安机关予以指定管辖权。另外,若根据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此事件方面具备更为适宜的条件和优势,亦可将该事件交由其负责管辖。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伪造、冒用、过期使用或恶意透支等手段骗取财物。主要类型包括:伪造或虚假申领信用卡、过期卡使用、冒用他人卡及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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