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累计怎么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信用卡诈骗罪中金额的累积通常是指在一段特定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为谋取不法利益而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所获取的信用卡资金总额。在计算这一累计金额时,我们会将犯罪嫌疑人多次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进行累加。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每一次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规模如何,只要这些资金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那么它们都将会被纳入累计金额的范畴之内。因此,累计金额的大小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累计金额越高,其面临的刑罚也有可能越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信用卡诈骗罪中累计金额指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在特定时间内获取的信用卡资金总额。这包括多次诈骗行为的金额累加。重要的是,无论单次诈骗金额大小,只要非法获取,均计入累计金额。累计金额对判定犯罪及刑罚有重要影响,通常金额越高,刑罚可能越重。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践中可以怎么处理的
当前我国政府在全力推进对抗信用卡诈骗案件工作的过程之中,着重强调欠债人偿还债务的重要性,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最关键的目标。
通常来说,在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拘之后,看守所往往会向持卡人和其亲属推荐选择尽快还款。
待持卡人完成还款之后,多数情况下他们可以获得保释机会。
然而,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欠款的具体额度应以银行提供的准确数据为依据,而此项数据既包括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同时还囊括了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的费用(即超限费)。
只有在按照银行提供的数据支付了所有的欠款之后,持卡人才有可能申请保释。
倘若对于银行所提出的欠款金额持有异议,则允许在刑拘期间直至法院开庭时再对此展开深入讨论。
在常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看守所内等待约三至四个月后方可迎来开庭审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经济犯吗
众所周知,信用卡诈骗罪乃属经济犯罪这一大类之内。所谓经济犯罪,便是那些在经济活动期间,违反国内经济法规,扰乱正常经济秩序,企图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之犯罪行为。而信用卡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贪婪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规定,滥用信用卡从事欺诈行为,从而获得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行为。本罪所侵害之客体,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及公共与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见的信用卡诈骗手法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多种形式。一旦被判定犯有信用卡诈骗罪,便会遭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法律,信用卡诈骗罪中累计金额指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在特定时间内获取的信用卡资金总额。这包括多次诈骗行为的金额累加。重要的是,无论单次诈骗金额大小,只要非法获取,均计入累计金额。累计金额对判定犯罪及刑罚有重要影响,通常金额越高,刑罚可能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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