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38天算不算坐牢
拘役38日并不等同于监禁服刑。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那些现行犯或者涉嫌严重犯罪的罪犯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所谓的坐牢通常是指被判处在监狱里执行有期徒刑等刑罚。
然而在拘役期间,案件仍处于调查阶段,尚未经由法院作出最终的审判定罪。倘若经过深入的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证实无罪或者犯罪证据不足,那么他们将会被释放;反之,如果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误,则会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裁决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处以何种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拘役38日不等同于坐牢,它是侦查期间对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非最终定罪。拘役期间,案件调查继续,若证据不足或证实无罪则嫌疑人会被释放;否则,案件将移交法院审判。
二、刑事拘留后必须转交检察院吗
若经刑事拘留后,公安部门可能并未将案情转交至人民检察院。
在此期间,如公安机关在深入调查过程中察觉不应对涉嫌罪行者追究刑事责任,便应立即撤销该案。
若是涉案人员已经被逮捕,则应立即释放,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书,并当面告知原先批准其被捕的相关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在律师得以依法会见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之后,家属应尽全力配合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与事件有关的所有有价值的信息,然而在此过程中应当牢记,不要对律师的专业判断和战略部署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其次,面对这种特殊情况,家属需保持镇定,切勿尝试采取任何非法途径来影响事件的正常审理流程。此外,家属还需提前做好充分的财务准备,以便能够承担起律师费用以及可能出现的赔偿责任等相关费用。同时,家属也应该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动态,并随时与律师保持有效的沟通联系。最后,在这个关键时期,家属应尽量避免向外界过多地传播事件的具体细节内容,以防止对事件的公正判决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家属在面对此类司法事件时,必须高度信赖律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秉持着合法合理的原则来处理问题。
拘役38日不等同于坐牢,它是侦查期间对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非最终定罪。拘役期间,案件调查继续,若证据不足或证实无罪则嫌疑人会被释放;否则,案件将移交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