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列入刑期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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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是一种刑罚,也不是一种实质性的惩罚,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虽然受到一定的法律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他们被实际监禁,人身自由受限程度较低。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在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兼顾人权保障。
取保候审期间列入刑期吗

一、取保候审期间列入刑期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并不将其纳入刑期之内。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但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之施行的实质性惩罚措施。在取保候审这一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没有被真正地关押在监狱里,他们的人身自由也尚未受到完全的限制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此程序乃刑事诉讼关键一环,非实质性惩罚。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虽受一定法律监督,但非实际监禁,人身自由受限程度较低,旨在保障司法程序进行同时,兼顾人权保障。

二、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时间有多久呢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其最长的等候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此外,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监督和管理,而这些机构所采取的相同最长行期也同样为12个月。

在此期间,有关单位严禁中止上述三者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过程。

如若司法机关发现犯罪行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或取保候审已到期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程序。

同时,为了保证执法透明度,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此消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期间被刑拘能否再次取保

尽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遭逮捕并面临拘留,原则上再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较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情况绝对无法避免。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手段,倘若犯罪嫌疑人群体在保释期内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被发现新的犯罪行为,那么他们便可能遭到公安机关强制拘留。在此基础上,再次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必须全面综合考虑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具备的潜在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假如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其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威胁,并且能够提供有力的担保人或者足够的保证金等保障措施,经过办案机关严格审查后认定符合相关条件,那么再次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然而,最终的决策权仍归属于负责该事例的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期间不计入刑期,此程序乃刑事诉讼关键一环,非实质性惩罚。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虽受一定法律监督,但非实际监禁,人身自由受限程度较低,旨在保障司法程序进行同时,兼顾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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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第八条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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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被列入黑名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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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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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请求要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对于再审请求要如何列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出再审的列示
提出再审申请时,能提交一份结构清晰,内容重点突出,法律关系准确,说理翔实明了的再审申请书,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民诉法和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除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以上法律规定,对再审申请书的结构,要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该要求组织再审申请书的内容。
二、相关知识(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况)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再审请求该怎么列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出再审的列示
提出再审申请时,能提交一份结构清晰,内容重点突出,法律关系准确,说理翔实明了的再审申请书,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民诉法和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除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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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算入服刑期间吗
服刑期间针对的是已经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刑罚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只有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拘留所、监狱等地服刑的期间才能算是服刑期间。取保候审不是一种刑罚种类,因此也就不算入服刑期间。判处刑罚前被先行羁押的期间算入服刑期间。所以,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入服刑期间,但被先行羁押的期间算入服刑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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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能怎么列当事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审能怎么列当事人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怎样列当事人
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二、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人民、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需满足以下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2、各级、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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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业可否列入特殊工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凡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退休的年龄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的年限是: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0年,199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满15年,按本市城镇养老、医疗办法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实际缴费满5年是指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城镇单位缴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参加个体工商户及其帮个工或自由职业养老、医疗保险后的缴费年限之和)。   
3、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必须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另外,职工从事多个特殊工种的,可将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计算,但是在决定退休条件时应根据这几个特殊工种要求从事工作年限最长的一种来确定。   
三、特殊工种退休的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可享受优惠的退休年龄和待遇,所以,特殊工种职工退休一般实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确认有特殊工种的用人单位,在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申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必须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根据具体条件和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社保中心同意后实施。   
2、职工退休应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用人单位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般由用人单位填写《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然后,将审批表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复审后,最后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批准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特殊工种退休的责任。为制止少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对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虚报行为的,区、县社保中心有权将违反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退回原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管理,并按规定追回已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全部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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