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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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信息犯罪案件中,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多措并举,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首先,得证明自己对别人的网络犯罪行为一无所知,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都可以作证。其次,提供证据表明自己是在不了解或者被欺诈的情况下做出的不当行为。此外,展示自己在犯罪中处于较小的角色,比如金额小、时间短,这样也可以增强自己的辩护能力。最后,案发后积极补救,比如主动报告和协助调查,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有利证据。
帮信罪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证据

一、帮信罪怎么收集对自己有利证据

在帮助信息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中,为了争取自身权益,我们需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来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首先,若能证实个人对于其他人利用信息网络施行犯罪行为实际上并无任何了解或者意识,那么诸如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便可作为有力的佐证。

其次,倘若能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或者受到误解、欺诈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当行为,那么这同样会成为对己方有利的因素。

再者,提供能够证明个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角色较为次要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显示涉案金额相对较少、持续时间较短暂等,亦有助于提升己方的辩护力度。

最后,如果在案件发生之后,个人能够表现出积极的补救措施,例如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协助展开调查等,那么这些都将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信息犯罪案件取证中,为维护权益,需多措并举搜集有利证据。首先,证明自己对他人网络犯罪行为无知情,聊天和通话记录可作证。其次,提供证据表明在不了解或被欺诈下作出不当行为。此外,展示在犯罪中角色较小,如金额小、时间短,增强辩护力。最后,案发后积极补救,如主动报告和协助调查,也是重要有利证据。

二、帮信罪刑事拘留等于有案底

仅限于暂时的刑事拘留行为,并未触及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制裁范畴,故而此类行动本身是无法产生负面影响的“案底”痕迹。

所谓的“刑事案底”则是特指经历了司法审判过程后,被判定为犯罪人的罪犯或被告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详情以及审理过程的详细记录、最终的裁判结果等等这些方面的重要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措施并非刑事制裁行为,它仅仅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展开具体调查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临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刑事拘留不构成刑事处罚,实质上充当着侦查阶段的一项强制措施而已,因此也并不存在所谓的“案底”问题。

只有达到刑事处罚程度的行为才有可能产生“案底”的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涉案流水1万会判多久

在判定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量刑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的多少以及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引发的后果严重性等等。一般来说,当涉案流水达到10,000元人民币的时候,这个数额或许看起来并不高,但是如果伴随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当事人仍然有可能面临刑事指控。仅考虑流水总额为10,000元这一因素,同时未有任何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决处以较为轻微的刑罚,例如管制或拘役,甚至可能只需要缴纳罚金即可。不过,最终的量刑结果如何,仍然要视乎法庭根据整个事件的详细信息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行为等因素也将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在信息犯罪案件取证中,为维护权益,需多措并举搜集有利证据。首先,证明自己对他人网络犯罪行为无知情,聊天和通话记录可作证。其次,提供证据表明在不了解或被欺诈下作出不当行为。此外,展示在犯罪中角色较小,如金额小、时间短,增强辩护力。最后,案发后积极补救,如主动报告和协助调查,也是重要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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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讼。如果没有向提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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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取证范围之时,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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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讼。如果没有向提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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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律师会去帮当事人收集证据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时因某些原因可能无法调查收集证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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