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案及追诉准则,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其主要涉及到如下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签署以及履行所有合同的环节中,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这些资产在达到二万元人民币这一数额时,便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进行立案调查。合同诈骗罪这一概念,是用来描述那些具备了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人群,他们在谈判、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通过虚假陈述或者刻意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来迷惑对方当事人,从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是,当判断某个具体案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行动、所带来的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明确: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诈骗财产,金额达2万元即应调查。此罪关涉欺诈手段迷惑对方,骗取财产。判定犯罪需考量行为、后果及主观恶意。
二、合同诈骗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关于刑罚标准方面,倘若行为人故意利用虚假注册成立的单位或假冒他人名义与他人签署合同,并有明确的占有不法财产之主观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既遂状态,应收到如下惩罚:
在整个签订及履行合约的过程中,罪犯通过欺骗手段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规定有哪些情形
鉴于中国大陆地区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基准线,普遍以大于或等于人民币两万元作为判定标准。
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定义:首先是行为人通过伪造虚假的合同主体信息、冒充他人身份签署合同等欺诈手法,从而非法获取财物,且其所获得的财物价值达到了两万元以上;其次是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进而从中诈骗财物,并且其所诈骗的财物价值也达到了两万元以上;最后是行为人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并且其所收取的财物价值同样达到了两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明确: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诈骗财产,金额达2万元即应调查。此罪关涉欺诈手段迷惑对方,骗取财产。判定犯罪需考量行为、后果及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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