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人员确实存在获判轻罪甚至无罪的可能性。
然而,这种情况往往受到多项因素的综合决定,如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危害产生的严重性、罪犯本人的诚实交代及其悔过表现等。举例来说,若该种犯罪情节较轻、造成危害较小,诸如虽已达到醉驾的量级,却在极短的里程内行驶,并未导致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再加上罪犯能够积极承认错误,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那么其有望获得轻罪或无罪的判决。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危险驾驶罪乃是一种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因此,法院在裁决是否给予罪犯轻罪或无罪判决时必定是相当审慎和严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特定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者或可获轻判甚至无罪,这取决于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罪犯悔罪态度等因素。如醉驾者在短距离内未造成实质危害,并积极悔罪,可能判轻或无罪。但危险驾驶威胁公共安全,法院判决将极为审慎。
二、危险驾驶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危险驾驶罪既遂的详细量刑准则如下所示:
此类罪犯通常需服役,且同时须缴纳罚金。
本罪的定义涵盖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剧烈的追逐竞赛、情节格外恶劣的行为;
以及因酗酒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
此外,倘若参与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承载人数,抑或是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亦在其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是公安管还是交警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侦查工作,其主要责任往往由交通警察部门担当。在日常执勤过程中,如交警发现有疑似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发生,便会立刻展开初步调查并着手搜集相关证据。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整个事例的处理流程并不仅限于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在接下来的刑事诉讼环节中,公安机关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亦会积极介入,共同协作完成事例的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各项工作任务。一旦事例被移交给检察机关,检察官将会对案情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最后的审判环节,则由法院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对被告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予以权威判定。
在特定情况下,涉嫌危险驾驶者或可获轻判甚至无罪,这取决于犯罪情节、危害程度和罪犯悔罪态度等因素。如醉驾者在短距离内未造成实质危害,并积极悔罪,可能判轻或无罪。但危险驾驶威胁公共安全,法院判决将极为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