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的暴力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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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迫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称为强制猥亵罪。而在该罪名中,“暴力行为”是指对受害者实施的直接身体侵犯,比如拳打脚踢、捆绑等,使得受害者无法或者不敢反抗。不过,这种暴力并不需要导致严重的身体伤害,主要目的是有效地压制对方的反抗。在判断的时候,会综合考虑施暴的手段、力度、时长以及受害者的适应能力等多个因素。
强制猥亵罪的暴力怎么认定

一、强制猥亵罪的暴力怎么认定

在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谓“暴力行为”,其含义主要是指施暴者针对受害人所直接实施的显而易见的体力侵犯,例如殴打、捆绑或者强行拉扯等足以使得受害人无法抵抗或者不敢进行反抗的强制性手段。此种暴力行为并不要求必须给受害人身心带来严重的伤害结果,然而却必须能够有效地压制住受害人的正当反抗。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暴力行为的确立应当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如施暴行为的本质属性、具体使用的手段策略、作用力度的大小以及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

同时还应结合受害人体质状况和对于侵害行为的适应能力及反馈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与评估。例如,对于那些体格羸弱或者年纪尚小的受害者而言,即使行为人所采取的力量并不算大也完全有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指施暴者对受害人的直接体力侵犯,如殴打、捆绑等,使受害人无法或不敢反抗。这种暴力不要求造成严重伤害,但需能有效压制反抗。司法判断时,应考虑施暴手段、力度、时长及受害人适应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二、强制猥亵罪如何量刑

一般而言,在犯罪情节较轻时,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在多人参与的场合,或者在公共场所公开实施犯罪,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惩罚。

关于强制猥亵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药物、催眠疗法或其他手段对男女进行不当的亵渎言行的违法行为

罪名侵犯的核心领域主要涉及被害人人身活动的自决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权以及名誉权

人身活动自决权主要指个体的身体状态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而隐私权则是指人们有权支配与其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有领域的人格权利。

其中,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身体部位不得被窥视、遭受猥亵等)是隐私权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基本内涵。

名誉权则是一种基于自我特质和特性产生,从而能够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益。

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通常体现在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当的肢体接触,这种接触并非限于正式的性交,也可能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淫秽行为。

而此罪的实施主体通常并不局限于特定人群,而是普通人皆可成为潜在的加害者。

此外,故意实施此罪行的主观心理因素也是必不可少的构成部分,即便加害人具有刺激他人意愿的动机,但若并无实际性的性行为目的,那么仍然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行为”主要指施暴者对受害人的直接体力侵犯,如殴打、捆绑等,使受害人无法或不敢反抗。这种暴力不要求造成严重伤害,但需能有效压制反抗。司法判断时,应考虑施暴手段、力度、时长及受害人适应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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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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