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以及拘留问题,两者本身均不必然导致留下案底的后果。拘留人员可依法分为三类:行政拘留者、刑事拘留者以及司法拘留者。
其中,行政拘留往往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对恶劣行为进行惩治,虽并非必然会留下案底,但却会实实在在地记录在相关数据库中,这便是所谓的“违法记录”。而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手段,其本质上并不能视为惩罚措施,只有当被控告人最后被法院判定为有罪时,案底才可能因此产生。
至于司法拘留,乃是指对阻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同样不会留下案底的印记。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形式,其本身亦非刑事判决的最终裁定。更为具体的说,假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之后,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公诉与法院的审判程序,且最终被法院判定为有罪,那么案底将自动生成;反之,若经审慎审查后,被认定为无罪或不予起诉,则不会有案底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取保候审和拘留不一定留下案底。拘留分为行政、刑事和司法三类。行政拘留针对一般违法,留违法记录;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有罪判决后才留案底;司法拘留针对阻碍审理,不留案底。取保候审非最终裁定,若判定有罪则留案底,否则不留。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是否需要钱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类。其中,采用保证金方式作为担保的,需缴纳相应数额款项。此项具体的金额设定由决定机关依照事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在诸种因素的制约下,人民币一千元可视为保证金的起始额度。然而,关于最高限额的规定并未明确,仍属因案而异、可视情评估的范畴。至于选择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则无需额外支付资金,但该保证人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承担担保责任。例如,具备稳定的居住地和可靠的收入来源,足以担负其所应承担的保证义务,且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等等。
取保候审和拘留不一定留下案底。拘留分为行政、刑事和司法三类。行政拘留针对一般违法,留违法记录;刑事拘留是强制措施,有罪判决后才留案底;司法拘留针对阻碍审理,不留案底。取保候审非最终裁定,若判定有罪则留案底,否则不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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