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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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断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时,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以及是否追求或默认这种结果。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有预谋、主动攻击,通常可以认定他们有犯罪故意。然而,对于那些临时参与或作用较小的人,可能不足以构成故意犯罪。
聚众斗殴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什么

一、聚众斗殴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之判定,通常需综合众多因素予以考察定断。一般而言,行为人理应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并明确表达追求或默许此等结果的实现。举例来说,假设多人事先经过谋划部署,有目的性地组织行动,或是在争斗进程中展现出明显的主动参与和攻击倾向,则往往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构成聚众斗殴的故意。

然而须引起重视的是,部分因临时被裹挟、被迫加入或在斗殴事件中发挥次要角色且情节轻微者,可能无法被视为具备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定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要考虑行为人是否知悉其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并追求或默认此结果。若行为人有预谋、主动攻击,通常可认定有犯罪故意。但临时参与或作用较小者,可能不构成故意犯罪

二、聚众斗殴罪既遂如何量刑?

针对聚众斗殴罪的既遂情况,我国刑事法典做出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对于公然带头实施该罪行以及积极参加斗殴活动的首犯及主要参与人员,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

如若犯罪行为中呈现出法定加重情节之情形,则应对首犯及主要参与人施以3至10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在其他相关量刑情节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将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予以适当调整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针对聚众斗殴罪的事例审查立案基准,概括来说,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有人员组织、策划、指挥乃至积极参与到聚众斗殴行动中来;其次,若发生次数较多的聚众斗殴事件;再者,如果参与人数众多且规模较大,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然后,如果在公共场合或交通要道上发生聚众斗殴,导致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最后,如果有人持有武器参与到聚众斗殴之中。

聚众斗殴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一概念。

而从主观方面来看,这场罪行是由故意犯罪构成的。

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斗殴的起因、参与人数、使用的手段以及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些普通的打架斗殴行为,如果其程度尚未达到上述立案标准,那么可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判定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要考虑行为人是否知悉其行为破坏公共秩序,并追求或默认此结果。若行为人有预谋、主动攻击,通常可认定有犯罪故意。但临时参与或作用较小者,可能不构成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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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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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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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只要行为人出于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目的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对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保护并不产生影响,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由上述内容内容可知,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过失,是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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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聚众斗殴二次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同时有多处不同程度伤情的,被害人数的刑罚增加量按照最重伤情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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