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还是监狱
通常来说,刑事拘留的对象将会被安置在看守所内。所谓“刑事拘留”,即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或疑似重罪的人员,临时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看守所并非一般的拘留场所,而是专门用于关押被依法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
至于监狱,它才是真正实施惩罚性处罚的场所,主要负责对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罪犯进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对象常羁押于看守所,该措施由公安或检察院对涉罪嫌犯实施,以临时限制自由。看守所专关押被捕或刑拘者,非普通拘留所。而监狱则执行惩罚,针对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罪犯。
二、刑事拘留后批捕的几率是否大
您所提到的问题并不准确,刑事拘留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批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而对于一些重大且难以解决的疑问悬案,则需要向公安部申请并经审批方可予以延长。
若出现刑事拘留时间较长但未批捕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
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项,便可预先实施拘留:
首先,正在筹备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动,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犯罪者的;
再次,在其生活环境中或住户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手段逃避责任,或者选择逃跑潜逃的;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信息,身份不清晰的人;
另外,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有组织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也适合采取这样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后多少天判刑
刑事拘留仅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并非判定罪犯刑期的直接根据。一般而言,从罪犯被采取刑事拘留直至最终判决刑期的耗时是不能事先预知的,这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状况。对于较为简单的事件来说,可能只需要花费三四个月便能够做出终审判决;然而复杂事件的处理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整个过程中,罪犯需要经历由公安机关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进行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进行的庭审判决等多个环节。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其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两个月,倘若案情复杂则可以适当延长;至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流程,其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然而涉及重大复杂事件的审查起诉则可延长半个月之久。至于法院的庭审判决阶段,审判时间通常会在受理事件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作出终审判决,最迟期限不可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事件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带有民事诉讼内容的,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必须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符合条件的即可延长审理期限达三个月之久。具体事件的处理时间还须参照事件的实际情况来予以确定。
刑事拘留对象常羁押于看守所,该措施由公安或检察院对涉罪嫌犯实施,以临时限制自由。看守所专关押被捕或刑拘者,非普通拘留所。而监狱则执行惩罚,针对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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