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检方提起公诉的嫌疑人,如若符合以下几种特定情形,则可能得到检方不起诉的宽大处理。
首先,如果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威胁程度不高,依法无需遭受刑事惩罚或可获得减免刑罚的,检察官或许会决定不予起诉。如嫌疑人为初次触犯相关法规,或是偶然性地从事类似违法行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相对有限,同时还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退还赃款等。
其次,当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构成了犯罪时,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可能包括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无法通过合理手段进行排除,以及关键证据的缺失等诸多因素。
此外,倘若犯罪嫌疑人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自首、立功等,并且经过全面考虑后,认为可以对其不起诉的,检察官同样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在情节轻微、危害小、初犯偶犯且作用有限、主动认罪退赃,或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犯罪,及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特定情形下,检方可予宽大处理,决定不起诉。
二、帮信罪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就没事了
当检察机关发布出不予起诉决定书时,通常情况下意味着事件得到了解决,然而还需进一步查看导致案件未被起诉的具体原因。
此举或分为两种情况:
微罪不诉和无罪不起诉。
前者仍旧属于违法行为范畴,仅因情节轻微而免除处罚;
而后者则表明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发生在这两者之间的差异具有本质性。
不过,无论哪种情形,均不会受到惩罚。
《刑法》中的“帮信罪”即指:
对于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是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方式的协助,且情节较为恶劣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制裁,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单独执行罚金刑罚。
若是由单位触犯此类条款的,那么该单位将被判处相应的罚金刑,并且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必须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检察院驳回公安局怎么处理
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相关事例进行驳回,这可能意味着该案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尚未周全之处,或者事例的定性不够精准。为弥补这些缺陷,公安局将采取相应措施,如再次细致审查所有相关事例材料,积极进行补证工作以完善证据链,或重新审慎评估本案性质,根据实际出现的新情况及新收集到的证据,重新整理卷宗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其各自聘请的辩护律师都享有知情权,并可适时向办案人员提供相关的辩护观点和证据材料。若检察院再次驳回公安机关的复议请求,而公安局仍然坚持认为有必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每一个事例的处理方式都应根据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
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在情节轻微、危害小、初犯偶犯且作用有限、主动认罪退赃,或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犯罪,及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特定情形下,检方可予宽大处理,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