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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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 -数额较大: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数额巨大:透支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透支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透支金额标准是怎样的

在信用卡诈骗罪所涉及到的透支金额的衡量标准方面,一般的情况下,我们将其界定为恶意透支的范畴,即在特定额度范围内,恶意透支且透支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情况,应当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之情形;倘若透支金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话,则应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巨大”之情形;而当透支金额达到或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时,便应当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之情形。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之后,经过三个月的时间仍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界定为:5万至50万为“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为“数额巨大”,500万及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额或逾期不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

二、信用卡诈骗罪要多长时间才判刑

1.当信用卡诈骗罪经立案之后,通常情况下需历经三至六个月方能被判定有罪。

首先,发卡行将先采用短信及电话等方式予以告知用户,接着委派专员发起两次催讨

若逾期三个月仍未收到还款,银行将依法提请诉讼

而针对此种犯罪案卷,检察机关则通常会在约莫15日之内启动庭审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从立案侦查直至法院作出司法判决,一般的刑事案件所需耗时为三至六个月。

2.当涉及到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已失效或已做废处理的信用卡,或是假借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任何形式的信用卡欺诈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冒用他人信用卡”,其所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捡拾到他人的信用卡并擅自使用;

(2)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信用卡并进行占有和使用;

(3)秘密盗取、收购、出售或通过其他不合法途径获得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相关资料,随后通过互联网络、通信终端等设备进行信用卡消费操作;

以及(4)其他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5万是什么

根据我国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中所提到的“5万”并非一个固定的金额数目,其实际含义是指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涉案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范畴内。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相关规定的信用卡透支额度或期限,且在发卡银行进行过两次有效的催收以后,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能如期偿还欠款的行为。此处所提及的5万元,仅限于公安机关正式立案调查时,尚未偿清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并未涵盖诸如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判定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结合持卡人的透支原因、还款能力、历史还款记录以及透支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值得一提的是,即便透支金额尚未达到5万元的标准,但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同样有可能面临被立案追究的风险。

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界定为:5万至50万为“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为“数额巨大”,500万及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指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额或逾期不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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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当你透支金额超过1万元就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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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算是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透支数额1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1、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2、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的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的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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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金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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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信用卡诈骗罪起诉是以卡的透支额还是所欠款总额呢?
[律师回复] 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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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多大数额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透支多大数额构成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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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信用卡透支逾期,会降低透支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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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判定不应包含利息
[律师回复] 信用卡恶意透支性诈骗数额认定不应包含利息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该司法解释的颁行,明确将原先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予以排除,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指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否包括透支的利息。
笔者在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被告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在1万元左右、或10万元左右、或100万元左右,即常称的“坎上坎下”这种情形,作为辩护律师,认定利息不能计入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数额,不失为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如果能将利息从恶意透支数额中剔去利息数额,将影响到法定刑的降格适用。因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这里就涉及数额与法定刑的对应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对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透支利息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中,控方大多主张此观点。
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排除在恶意透支的数额之外,但并没有将利息也予以排除。如果说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包括利息,那么司法解释在做列举式的规定时,必定要将利息这最重要的一项列举出来,而不会采用省略的概括方式,利息是银行的正当营业收入,还本付息符合通行的社会观念。
但笔者认为,利息不应当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之中。理由如下:
1、从性质上讲,信用卡银行利息表现为计算价值形态,具有不确定性。
利息是银行按一定的利率,以本金为基础,根据透支时间进行计算的,这部分称之为利息。从性质上看,利息是一种计算出来的价值形态,是一种计算财产。
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客户与银行之间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作为发卡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发放给客户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卡,客户根据信用章程规定,进行信用额度内的透支使用,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款免息期,逾期后发卡银行开始计算利息。从本质讲,利息属于本金的孳息,但利息与本金并不是相伴相生的。在信用卡的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后,如果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偿还全部透支消费本金的,则并不产生利息;但如果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限内未能偿还或全部偿还透支消费本金的,那么银行就会收取相应的利息。
2、信用卡“银行利息”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体对象。
从民事契约的角度而言,信用卡持卡人向银行支付消费的本金和利息,天经地义;但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利息”针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因为它是一种计算财产,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任何一个诈骗犯罪,针对的只是通过信用卡透支出来的本金,至于依据本金孳生出来的利息,则无论如何不能成为诈骗对象。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责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3、信用卡特征决定了被告人对银行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银行利息”的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就要紧扣“信用卡”的特征来分析。信用卡是发卡银行根据客户的信用,发放一定的信用额度,如一万,五万,十万,不等;客户在信用额度内,消费时进行刷卡结帐、以银行的授信信用向银行借支进行消费的一种结算方式。从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恶意透支,针对的只能是银行借出的本金;至于银行根据刷卡结算记录计算的银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则不计利息;只有逾期还款后才计算利息,如此,利息是否计算,客观上均不能成为被告人诈骗的对象,被告人主观上对银行计算的利息也不具有《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刑事法域,信用卡诈骗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犯罪嫌疑人应当为自己已经占有或侵害的他人的财物利益承担刑事责任,但让其为自己行为时没有占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被害人的利益而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4、从法律规定看,信用卡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的诈骗数额,从两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指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二是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这里,在界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时,司法解释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时用了一个“等”字,从文义解释,是列举式与概括式并举。所谓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体到各银行在称谓上虽然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含有以下几种:
1、年费;
2、换卡工本费;
3、换卡手续费;
4、卡片升级费;
5、利息;
6、滞纳金;
7、预借现金手续费(取现费);
8、调单费;
9、外币交易结汇;
10、补制对账单费;
1、超限费(超额金);
1
2、重置密码费;
1
3、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1
4、开具证明手续费;
1
5、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1
6、账户管理费;
1
7、分期付款手续费。
综上可知,利息毫无疑问是发卡银行收取费用中的一种。
这条司法解释规定在排除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时后缀“等”字,应当理解排除利息;在理解适用时,应当作出符合法律本意的解释。即使出现公诉方与辩护人对此的含义、范围因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时,也应当依据刑法“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来认定,认定恶意透支诈骗数额时采有利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利息不归入诈骗数额。
5、数额认定时应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
恶意透支的本金数额是信用卡诈骗的定罪情节,发卡银行在本金基础上产生的利息损失属于犯罪危害后果要素,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对待。
刑法给予保护的方式应当是将此损失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刑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民事法律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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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的数额怎么确定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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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因素,导致使用很多年的信用卡额度透支,想咨询一下信用卡透支十万判刑几年,之前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没有可能酌情处理,减刑处理或者其他判罚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于信用卡恶意透支,情节严重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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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数额是多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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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多少金额,可以以诈骗罪向派出所申请立案
[律师回复] 如果恶意透支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罪的起刑点没有制定,但依据参考诈骗罪的起刑点应当为5000元。rn《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rn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rn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rn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以5000元为宜。
信用卡透支5万,算诈骗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帮别人信用卡套现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央行上海总部2010年7月26日表示,信用卡套现是违法行为,央行正在研究将持卡人套现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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