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是否是羁押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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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限制自由并接受拘役的阶段叫做刑事拘留,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案件时,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强制措施。在这段时间里,嫌疑人会受到法律的约束,面临自由被剥夺的困境。
刑事拘留期间是否是羁押

一、刑事拘留期间是否是羁押

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接受拘役的时段即为刑事拘留期,这通常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的案件展开侦查工作,遭遇特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紧紧束缚于法律的枷锁之中,经历着人身自由被羁押的痛苦境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限制自由、接受拘役的阶段称刑事拘留,系公安、检察院侦查案件时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此期间,嫌疑人受法律约束,经历自由被剥夺的困境。

二、刑事拘留是不是能转行政处罚?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深知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措施。

其中,行政拘留系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旨在通过这种方式,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并遏止其再次发生。

一旦拘留期结束,对当事人的将不再实施制裁,这就意味着制裁关系已经完全终止。

然而,刑事拘留则仅仅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制性措施,它本身并不是一种法律制裁手段。

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未来法庭审判工作的顺畅进行。

刑事拘留期限结束后,被拘禁之人将会面临着严密的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律师费两万贵幺

关于刑事拘留阶段的律师费用的高低,不能仅凭单一因素来做出判断,而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一般而言,对于两万元的收费标准是否过高,我们需要根据事例的复杂度、律师的实践经验以及专业素养、所处地域的整体经济环境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权衡。

具有丰富经验、卓越专业能力,且主要活跃于经济繁荣地区的律师,其收费策略往往会相应调高。

但是,如果我们面对的仅仅是一起结构相对简单的事例,同时律师的实践经验尚显不足,那么这样的收费标准或许就显得有些偏高了。

因此,强烈建议您在挑选律师时,除了关注他们的收费标准外,还应深入考察他们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以及职业道德,从而确保能够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限制自由、接受拘役的阶段称刑事拘留,系公安、检察院侦查案件时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此期间,嫌疑人受法律约束,经历自由被剥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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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
一、关于拘留和羁押有无区别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规定,拘留和羁押是有区别的。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在法定的条件下,对需要进行侦查的人犯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羁押则是在人民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二、关于能否采取拘留(即你们所说的羁押)问题,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既然没有规定人民可以行使拘留的条文,那么,人民在自己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被告人采用拘留,这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因而是违法的。我院在1956年10月17日印发各级人民参酌试行的“各级人民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曾提到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第五条规定,采用临时羁押的措施。现在看来,这样规定是不妥当的。请不要在工作中引用。
三、人民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经逮捕的被告人确有逃跑、湮灭、伪造罪证、继续犯罪等情况,而又确实需要逮捕时,可以决定逮捕,在批准逮捕以前,如果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剥夺被告人的行动自由,以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对被告人先行拘留。(抄: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检察院羁押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五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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