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了还要去几次检查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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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检查次数并没有固定的要求,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调查。办案机构可能会根据案情的发展,频繁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查验、讯问或检查。
取保候审了还要去几次检查

一、取保候审了还要去几次检查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检查次数并无明确规定,往往会视乎个案的特殊性以及执法机构的实际需求而定。通常而言,在受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遵循相关法规,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行动。因此,可能会出现办案机构根据案件的发展进度及切实需要,频繁地要求被取保候审者到案接受查验、讯问或者进行相关检查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检查次数无固定规定,依个案特性及执法需求调整。被取保者须严守法规,配合调查。办案机构或会依案情发展,频繁要求其到案接受查验、讯问或检查。

二、取保候审后一般多久可以判刑

取保候审之后,能否得到及时判刑需依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推进进度,及检察院和法院的审理进程而定。

刑事案件的运作流程通常包含了前期的调查、中期的审查起诉与后期的审判等三个重要环节;

在这每个环节中,法律均规定了相对应的办理期限。

原则上来说,一起刑事案件自取保候审阶段直至最终获得判决,所耗费的时间大概会在四五个月之间。

然而,每位案件的具体情况皆有所不同,实际所需的时间需要依据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确切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取保候审后到期了怎么办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执行机关应于期限届满之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决定机构,期望由决定机构来做出是否解除或更改对嫌疑人的强制管控措施的决策。倘若事件尚处于侦查环节之中,那么公安机关将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要解除取保候审还是变更强制管控措施。而当事件已经被移交至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时,相应的检察院或者法院也会依据事件的推进程度及其所呈现出来的证据状况来做出最终决定。概括说来,在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除非在其中一个或多个环节中有迹象表明涉案人员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否则通常会解除取保候审;反之若认为涉案人员有必要继续承担刑事责任,便可能改为采用其他强制管控措施,如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手段。总而言之,对于此类事件的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检查次数无固定规定,依个案特性及执法需求调整。被取保者须严守法规,配合调查。办案机构或会依案情发展,频繁要求其到案接受查验、讯问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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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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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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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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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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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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