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立案侦查程序之一。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执法机关针对尚未受到逮捕或在已遭逮捕之后需更改强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了阻止他们逃避相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随传随到,进而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约束。立案侦查则主要定义为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查核实,如果调查发现存在实质性的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时,就会决定将该事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侦讯,这一过程属于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立案侦查环节,是刑事法律中针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通过担保、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避免逃避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是公安、检察院据报案等材料,经核实若存犯罪事实且需追责,即启动深入刑事调查的程序,为司法关键环节。
二、取保候审是否要对方谅解书
在刑事案件中,即可得以保释并等待审判的程序叫作取保候审,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无需寻求被害者之谅解书的认可或同意。
仅需刑事罪犯和被告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取保候审资格,便可有机会提出保释请求。
然而,如若得到了被害者的谅解,相关机构会将其当作是一种减轻犯罪处置程度的辅助量刑因素来进行考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怎么执行
检察院对此下达的取保候审命令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当面向被取保候审人员宣布相关【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明确告知其应严格遵守的各项规定,这其中涵盖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如实向执行机关报告;同时还要在接到传召后,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公安机关有权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对于担保人的资格及保证义务的履行能力,公安机关将会进行全面审查。而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则需根据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费用、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来确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将对被取保候审人员是否遵守上述规定进行严密监控,并定期了解相关情况。
取保候审非立案侦查环节,是刑事法律中针对未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通过担保、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避免逃避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是公安、检察院据报案等材料,经核实若存犯罪事实且需追责,即启动深入刑事调查的程序,为司法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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