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阻却事由有哪些
在危驾罪的刑事责任中,有几个明显的例外情况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如果行为人是出于紧急避险的正当需要,比如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或者保护个人生命不受威胁,而不得不行使危险驾驶的权力,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犯罪。
其次,如果行为人是受到他人的强制和威胁才进行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并且这种威胁已经严重到让行为人无法自主控制自己的行动,那么这也可以作为一种辩护理由来阻止犯罪的成立。
再者,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并没有进行危险驾驶的主观意图,例如因为对自身的酒精浓度产生误解等原因,那么这也可能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危驾罪中,有三大例外需留意:紧急避险维护公共安全或生命免受威胁时,不构罪;受强制威胁至无法自控而危险驾驶,可作为辩护理由;能证明无危险驾驶故意,如误判酒精浓度,将影响定罪量刑。
二、危险驾驶罪有何量刑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需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1)故意追逐竞争,情节较为严重;
(2)饮酒过量后依然驾驶机动车辆;
(3)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客人数上限载客,或者严重超速行使;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和管理者而言,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则应按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罚。
如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公安处罚规定有哪些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肇事者,公安机关将采取严厉的法律惩处手段,这些处罚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会依法对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性约束直至其清醒为止;其次,公安机关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未来五年之内,该肇事者将无法重新获得任何类型的驾照。
如若涉及到驾驶用于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的情况,那么从行径发生之日算起,在未来十年里,该肇事者都将失去重新获取驾照的资格,并且,即使成功重新获得驾照,也必将被禁止驾驶营运机动车。
如若经核实,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工作,搜集充足的线索和证据,并随后将事例转交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与起诉。
在侦查阶段,为了保障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是,具体的处罚力度将会依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判断。
危驾罪中,有三大例外需留意:紧急避险维护公共安全或生命免受威胁时,不构罪;受强制威胁至无法自控而危险驾驶,可作为辩护理由;能证明无危险驾驶故意,如误判酒精浓度,将影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