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判几年刑男性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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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猥亵罪刑期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定的。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要是涉及群体、公然或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对男性和女性受害者一视同仁,量刑时不偏向任何一方,以确保公正。
强制猥亵罪判几年刑男性

一、强制猥亵罪判几年刑男性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判决刑期,需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予以审慎评估。通常而言,若情节轻微,则可判处其中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

然而,倘若涉及群体性事件或在公众场合公然实施犯罪行为,抑或是存在其他性质恶劣的衍生因素,便应判处长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男性实施强制猥亵罪的判罚尺度,与女性作为受害者身处同等环境之下的情况相符,此等法律规定在确认犯罪事实量刑轻重方面,并不因性别的差异而产生丝毫偏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强制猥亵罪的刑期视情节轻重而定。轻微情节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涉及群体、公然或情节恶劣,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对男性受害者与女性同等对待,量刑时不偏不倚,确保公正。

二、强制猥亵罪如何从轻判刑

在涉及到强制猥亵行为犯罪中,若有相关人员希望从轻处罚,遵循的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规定。

如果犯罪者在犯下罪行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且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进行全面真实的坦白陈述,那么这便构成了自首

对于那些愿意主动坦白罪行的犯罪者,依据我国法律,可以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尤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甚至可以考虑予以赦免。

此外,如果一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也将被视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强制猥亵罪的刑期视情节轻重而定。轻微情节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涉及群体、公然或情节恶劣,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对男性受害者与女性同等对待,量刑时不偏不倚,确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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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4、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对象的行为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区别在于:

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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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构成强制猥亵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大学男生猥亵男同学张某(男)和王某(男)均系西安某高校在读大学生,2015年12月7日中午,张某上完课返回宿舍的途中,发现被害人王某像自己以前浏览的同友网站上注册的一个人,于是主动上前结识被害人王某,并编造其班里一个女生想要王伟QQ号码的理由,从而获取了王某的QQ号。回到宿舍后,张某添加王某为QQ好友,并谎称自己在淘宝上卖衣服,要王某到其宿舍内帮忙给其试裤子,王某考虑到张某要给自己介绍女生认识,也就无奈的接受了。当日14时许,王某应约来到张亮的宿舍,并试穿张某拿出的一条紧身裤,张某假装给其拍照。之后,张某对王某表达了其对同性恋很好奇,也在同性网站上看到过王某的信息,想尝试一下的想法。王某称自己并未注册该网站,是同学恶搞,拒绝了张某。张某但以“将刚刚拍摄的照片发到网上,自己是练体育的不要惹我生气”等话语相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构成强制猥亵罪在2015年之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男性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猥亵女性规定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改为强制猥亵罪,修改后的法条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张某以暴力的方法强制猥亵王某,主观上有故意的目的,符合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判处其构成强制猥亵罪并对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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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妇女罪,怎么认定,强制猥亵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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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认定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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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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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女人和强制猥亵女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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