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实质上并非一种刑罚,而应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其具体含义为,基于司法机关的命令,犯罪嫌疑人必须向其提交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逸、规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同时必须响应司法机关的召唤随时听候传唤出庭。同样,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均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及时到案等等。倘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规定,那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没收部分乃至全部,同时还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甚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刑诉中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提交担保、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确保不逃逸、配合侦查审判。期间须守规,如不离居地、变更报备、随传随到。违规则保证金或遭没收,还可能重缴、换保或遭监视居住、逮捕等更严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阶段办理
若满足特定环境下,便可行使取保候审之权利。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若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或是出现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紧急情况,或是在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由于其特殊体质需采取取保候审却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次,如果罪犯已经被羁押期满,而案件仍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那么也应当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是以缴纳保证金为基础的担保方法;
另一种则是用提供保证人为前提。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在检察院会不会收监
在接受了取保候审之后,若当事人在司法机关对事例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将其收监,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执行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过许可擅自离开居所地所在的城市或县级区域,亦或是试图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等行为,则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的境况。此外,检察机关在审理事例的过程中,若是经审查发现事例涉案情节恶劣,当事人原有的取保候审条件已经不再适用,或者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实施逮捕的,也会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即由取保候审转为逮捕,从而导致当事人被收监。然而,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事例的基本情况并无出现重大变动,那么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重新收押的。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刑诉中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提交担保、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确保不逃逸、配合侦查审判。期间须守规,如不离居地、变更报备、随传随到。违规则保证金或遭没收,还可能重缴、换保或遭监视居住、逮捕等更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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