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仅不是一种实质性的刑罚,反而属于一种针对被认定为罪嫌或者被告人而采取的刑事限制性措施。该制度是指在那些未曾被执行逮捕或者在已经被逮捕之后需要进行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等人在接受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保全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国家有关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检察院以及法院等能够确保这些人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进而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放款,同时也会签发相应的担保书,以此确保他们无论何时何地都能随时被传唤,不予以拘禁,或者暂时性解除对其的拘押状态。通常情况下,如果那些已被宣布实行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现了侵犯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已经交付的保证金将会根据具体情况被保留部分或者全部,然后再分门别类地责令责任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支付保证金或者提出新的担保人人选,又或者采取监视居住、实施逮捕等形式来控制其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限制措施。它保障诉讼进行,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通过担保、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非拘禁状态。违规者保证金或遭没收,并面临反省、再担保、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措施。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严重
与针对犯罪嫌疑人员所实施之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两种强制措施相较,监视居住在严格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方面显然更为严峻,其对被告人身权的限制程度明显更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逮捕标准且兼有以下情形时,如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或者属于尚未生育或正在给新生儿提供母乳喂养的妇女等,此类人员将有机会享受监视居住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需要羁押多久
取保候审并非拘束拘留。取保候审实则是一种法律上的刑事强制手段,意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遭到逮捕或是已遭受逮捕且需更改强制措施的嫌犯、被告人,出于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之目的,依法要求他们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禁或暂时解除其拘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至于所谓的羁押,通常是指在侦查、起诉及审判这几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依法关押于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之中。一般的情况下,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可以适当延长。同样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亦有相应的规定。然而,具体的羁押期限还需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取保候审非刑罚,系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限制措施。它保障诉讼进行,防逃避侦查、起诉、审判。通过担保、保证金,确保随传随到,非拘禁状态。违规者保证金或遭没收,并面临反省、再担保、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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