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有加重情节吗
危险驾驶之法规设定了加重惩罚的范畴,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出乘客容量、超载或超速行驶,以及在运送危险化学物品时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况。这些加重处罚的情节将导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加重处罚情节的判定,需要全面权衡诸多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所造成的影响及其程度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法规严惩多类行为:酒驾、超员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此类加重情节将面临更严法律制裁。判定加重处罚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恶意、影响程度等因素。
二、危险驾驶罪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
若针对涉及到危险驾驶行为的指控案件,公诉机关有权决定不予提起诉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犯罪情节极为轻微且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被视为犯罪;
或犯罪行为发生时已然超过追诉时效期等特定法定情形者,将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依法予以追究的,则应撤销案件处理,或者作出不起诉裁定,或者中止审判程序,或者宣布被告人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接触到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被捕且拘押后的相关问题时,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这一情况。首要任务是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他们能够与嫌疑人进行会面,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信息。其次,律师将对事例中的各项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证据缺陷或者程序违规的现象。在事例的调查阶段,律师有权向负责调查的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例如申请取保候审等。当事例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对指控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并为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减轻罪责的辩护服务。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应该诚实地陈述事例的真实情况,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他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并且积极表现出良好的态度,那么在量刑方面可能会得到适当的考虑。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依赖于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危险驾驶法规严惩多类行为:酒驾、超员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此类加重情节将面临更严法律制裁。判定加重处罚时,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恶意、影响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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