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三天从哪开始算
关于刑事拘留三天的起算时间问题,通常会从公安机关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执行刑事拘留的那一刻起计。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在开展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针对现行犯或涉嫌严重罪行之人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性的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手段。实际操作过程中,拘留的起止时间应该精准无误地以小时为单位进行运算。举例来说,倘若公安机关于7月15日上午10时正式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刑拘,那么接下来的三天期限便应计算至7月18日的同一时刻——上午10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三天自公安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时计,针对现行犯或重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拘留时长精确至小时,如7月15日10时拘留,则期满为7月18日10时。
二、刑事拘留几天可以取保候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之一者为:
制定拘役或管制刑附加刑之罪名者;
2、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或是基于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亦或是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考虑到不至于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应当施行取保候审程序;
3、在羁押期限已经期满、而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期间,因司法需求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若决定采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则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相对地,若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替代保证金,则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刑事拘留几天能办取保候审
在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刑事拘留之后,涉案人员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则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总体上而言,申请取保候审并无明确的截止日期,但尽早提出申请无疑更为有利。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下条件的涉案人员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取保候审申请都会得到批准,具体结果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拘留三天自公安正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时计,针对现行犯或重罪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拘留时长精确至小时,如7月15日10时拘留,则期满为7月18日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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