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来说,三十七天内并不必然象征着会有有案底的结果。我们要明确,刑事拘留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却并非刑事法律意义上的惩戒手段。若在此期间,搜集到的关于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仍然匮乏,甚至案件的定性无法确定为刑事犯罪,则该人员可能在经过合法程序后,被撤销案件、不予提起公诉或宣判无罪,这样便不会留下案底记录。然而,若经公安机关反复核实,确有充足的证据证实其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且最终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那么该人员将会被记录在案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拘留的三十七天内不必然导致案底。拘留是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非刑事惩戒。若证据不足或案件非刑事性质,经程序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判无罪,不留案底。若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决,则记录案底。
二、刑事拘留最长什么时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决定将被拘留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应当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提出申请;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间,至多为四个工作日。
其次,如果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则提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又可再次延长,直至达到三十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期间能做担保人吗
在您被刑事拘留这段时期,作为被关押者的个人身份,无法成为担保人发挥作用。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严峻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刑事强制措施,意味着您在此期间将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然而,担保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取保候审等刑事诉讼程序中,他们负责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其能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担任担保人需要满足诸多特定条件,例如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观的经济收入,具备充分的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并且在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等方面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等等。因此,在您身陷刑事拘留期间,是无法胜任担保人这一重要角色的。
刑事拘留的三十七天内不必然导致案底。拘留是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非刑事惩戒。若证据不足或案件非刑事性质,经程序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判无罪,不留案底。若证据确凿,法院依法判决,则记录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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