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刑法中的漏罪概念。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取保候审特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执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被正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非刑法漏罪,乃刑事诉讼之特殊程序。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应变更强制措施之嫌疑人、被告人,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传随到,不羁押或暂解羁押之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并不必然面临羁押。
若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执行机关需于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接着,由决定机关做出是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随后再将该决定通知给执行机关,最后,由执行机关严格服从并执行决定,以完成对此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操作。
若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有必要拘留嫌疑人的话,那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才将会面临羁押的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期限从何时起算
取保候审期间自实施取保候审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依据我国现行法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考虑是否对涉嫌犯罪的嫌犯或被告实行取保候审监禁措施时,必须要求相关人员提出担保者或是缴纳相应数量的保证金。决定机构制定并发出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发送给被取保候审者以及为他们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要求他们向执行机关指派的特定银行,一次性全额交纳保证金。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执行机关会开始计算取保候审的具体期限。然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非刑法漏罪,乃刑事诉讼之特殊程序。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逮捕或应变更强制措施之嫌疑人、被告人,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传随到,不羁押或暂解羁押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