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若取保候审的人员出现任何与规定相悖的行为,比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或者是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亦或是在接到传唤时未能按时出庭等等,都有可能导致他们再次面临拘留的风险。此外,如果在此期间发现了新的、且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存在犯罪事实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新证据,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那么这些人员也有可能会被重新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期间,若取保候审的人员出现任何与规定相悖的行为,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或者是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亦或是在接到传唤时未能按时出庭等等,有可能导致他们再次面临拘留的风险。若发现新证据或案情重大转变,可能重新拘留。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什么
以下是可以应用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风险不会上升至不可接受程度者;
再次,存在严重健康问题、生活难以自理、孕期或者哺乳期中的女性等人群,在实施取保候审后,其活动范围和生活质量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者;
最后,若因刑事诉讼程序的持续推进,导致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限到期,而案件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此时也需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手段加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取保候审期间,若取保候审的人员出现任何与规定相悖的行为,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或者是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未能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亦或是在接到传唤时未能按时出庭等等,有可能导致他们再次面临拘留的风险。若发现新证据或案情重大转变,可能重新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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