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才被认为故意伤害罪

最新修订 | 2024-09-24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意图,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并且造成的伤害需要达到轻伤及以上的程度,需要由法律鉴定来确认; -伤害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什么情况才被认为故意伤害罪

一、什么情况才被认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乃蓄意非法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进行侵害之行为的统称。就一般性质而言,符合下列情形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

首先,行为主体需在主观意识层面存在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意图,这既包括直接的有意为之,亦涵盖间接地欲借由其他途径达成此目的。换言之,即便行为人了解到自身的行为必将给他人带来身体上的危害,却仍对此产生积极推动的欲望或容忍其结果的出现;

其次,在客观事实上,行凶者实施了针对他人身体的侵犯性行为,且该等行为所导致的伤害后果必须达到轻伤及其以上级别。伤害的真实程度需借助于法律规定的鉴定工作予以确认;

最后,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须存在明确的、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指蓄意非法侵害他人身心健康。一般符合以下情形可判定:主观上有伤害意图,包括直接和间接;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性行为,伤害需达轻伤及以上,由法律鉴定确认;伤害行为与后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二、什么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针对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特定情况,公安机关通常是在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士身上考虑是否实施处罚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够实施拘留: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到;

其次则是被害者或案件现场目击证人公开指控该人员涉及犯罪;

再次则是在其周围环境或居所内发现有直接指向其犯罪行为的证据;

另外还有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我了断、逃离现地乃至在逃亡过程中被抓获的;

此外,犯罪嫌疑人身上还暗藏着毁灭、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公开其真名实姓和具体住址信息,身份不明确导致执法行动困难的。

当然,这里也包括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可能与团伙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壮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什么情况才会被判故意伤害罪

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裁决时,需要全面审慎地考量诸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犯罪者的主观恶性来看,必须是有积极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和目的;其次,从犯罪的客观事实来看,需要具体表现为实际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例如拳脚相加或者以刀剑相向等等;最后,必须要求被害人体受到的伤害达到了法定标准的轻度伤害或更严重的情形下才能认定构成该罪行,这个标准主要参照相关司法鉴定规定予以确定。凡只涉及到轻微伤害的情况,一般不视为构成刑事追究对象。需要注意的是,若伤害后果源于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依据法律原则,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各个犯罪嫌疑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按照他们在整个事例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等内容并结合刑法规定进行合理评估。总的来说,在对故意伤害罪进行裁定判决时,需要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及其所产生的实际伤害后果等多个关键要素,力求做出公正的评定。

故意伤害罪指蓄意非法侵害他人身心健康。一般符合以下情形可判定:主观上有伤害意图,包括直接和间接;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性行为,伤害需达轻伤及以上,由法律鉴定确认;伤害行为与后果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5.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9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什么情况才被认为故意伤害罪
一键咨询
  • 153****15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0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0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5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3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08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6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70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0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7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8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0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8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怎么样情况下才认定为工伤
1、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基于工作方面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基于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3、劳动者被认定患有职业病的。4、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而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伤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1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认购书在哪些情况下才是认购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商品房认购书是什么?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什么情况下才能做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哪些情况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首先,行为人需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应明知其行为将危害他人健康;再次,该行为侵害的必须是他人正常的身体权益;最后,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上四点是判定故意伤害罪的关键要素。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虽然是工作时间前后,但是在工作场所馁,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职工因为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受到了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在什么情况下才是人身损害赔偿法律
[律师回复] 赔偿主体为受害人。受害人一般是个人,侵权人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单位。人身健康受到非法侵害,造成支出医疗费、误工等损失,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责任,例如: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打架斗殴、高空坠物等。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19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的,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如下情形之一,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在哪些情况下,将撤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律师回复]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该项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各地的农业局。凡有需要协助的,均可以向其提出请求。具体的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事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
三、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
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2、第七条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1、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2、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八)其他有关材料。
3、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氦搐份诽莓赌逢涩抚绩他材料。
2、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5、第四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申报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样本;“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定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产地区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说明;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9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情况下才算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
(四)、
(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什么情况才被认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