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者可以选择采用人保或财保两种方式进行担保。其中,人保即由担保人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按照法律法规,担任取保候审担保人者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格条件:确保其与案件毫无关联;具备充分履行保证之义务的能力;拥有自由行驶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条件;以及稳定的居所及可观的经济收入来源。作为担保人,他们通常还需负责监控被取保候审之人的行为,包括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发现在担保期间内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者可选择人保或财保。人保即由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人需与案件无关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有稳定居所和经济来源。担保人需监控被取保人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发现违规立即报告。
二、取保候审用于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被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犯罪嫌疑或被告人;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甚至是更高刑罚的对象,只要实施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
(3)如果有诸如身患重病、缺乏自我生活能力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喂奶的妇女,只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确保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当已被法院依法拘留并送进看守所的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然未被审理终结时,也可以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用解除吗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是需要进行终止的。它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用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当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特定状况(如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时,都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时,必须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际执行操作的相关机构。这些执行机构收到上述决定之后,他们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处理解除流程,同时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继续采取该方法来保持对被监管人的控制就不再合适了,因此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并改变为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措施,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依法终止。
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者可选择人保或财保。人保即由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人需与案件无关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有稳定居所和经济来源。担保人需监控被取保人行为,确保其遵守法律,发现违规立即报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