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还能追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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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是否能够追诉,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且不是为了逃避侦查和审判,那么就不会再追诉。因为拘役的最高刑期是五年,五年后就不需要再追究了。但是如果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避,那么追诉就没有期限限制。
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还能追诉吗

一、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还能追诉吗

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是否还能进行追诉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便不再予以追究。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仅仅是拘役,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规,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不足五年的罪行,一旦经过了五年的时间,就无需再进行追诉。

然而,如果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能否追诉,需视情况而定。若未超追诉时效且非逃避侦查、审判,则不再追诉,因拘役最高刑未及五年,五年后免追。但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者,追诉无期限限制。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呢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素。

这一罪行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为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其次是客观条件。

在这方面,这类犯罪的具体现象表现在于,在城市中的街道以及高速公路等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紧张刺激、极度活跃地追逐赛跑;

或者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亦或是在负责校车服务,或者提供乘客运输业务过程中,超过核定的乘坐人数承载乘员,或超过法定最高速度驾驶汽车;

以及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的情况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威胁性极大的公共安全问题。

再者就是主体条件。

这类罪行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人。

最后是主观要素。

这一罪行在主观方面被视为是故意为之,即明确知道自身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样的状况继续发生。

当构成此类罪行时,嫌疑人将面临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构成都有什么

危险驾驶罪之主要犯罪构成元素列述如下: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现象:即可视为在道路上超越法定速度标准,频繁地进行并线操作等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此类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相当程度的恶劣状况。

2.实施有执照或者无执照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血液当中的酒精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8g/100毫升时,驾驶机动车的现象。

3.在提供校车服务以及从事旅客运输领域内,行为人常常故意严重超过限定的乘客数量,载运乘客;或者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速度界限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对于本罪行的确立,我们应当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驶环境、驾驶行为所带来的危险程度等多项因素。如果一经确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将会遭受拘留并处以罚金的刑罚处理。

危险驾驶罪立案五年后能否追诉,需视情况而定。若未超追诉时效且非逃避侦查、审判,则不再追诉,因拘役最高刑未及五年,五年后免追。但已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者,追诉无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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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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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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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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