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曾触犯危险驾驶罪并留下前科之嫌的当事人而言,其所面临的诉讼指控无疑将更加艰难。由于危险驾驶罪本身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型之一,前科现象的存在往往意味着行为人曾经有过类似的违法犯罪过往历史,这不仅意味着再次犯罪的风险上升,同时也彰显了其主观恶性及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害不容忽视。
然而,最终能否获得诉讼的豁免,还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例如,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是否存在自首或立功的行为表现、以及是否积极采取赔偿措施以争取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等等,都是影响司法裁决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曾犯危险驾驶罪且有前科的当事人,其诉讼之路尤为坎坷。此类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前科更增再犯风险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显著。但诉讼结果非绝对,需综合考虑:犯罪轻重、自首立功、赔偿及受害者谅解等情节,均为司法裁决的关键考量。
二、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吗
以下是关于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阐述:
1.危险犯:
也被称作实害犯或即时犯,这种犯罪主要基于实际损害的可能性进行量刑考量,其基本特征在于犯罪行为可能导致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出现。
举个例子就是,倘若行为人实施的某类危害行为具有产生特定危害结果的危险性,那么当这样的危险状态成为犯罪行为完成的标志时,我们就称之为危险犯。
2.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部分当中,为数不少的条款都规定了危险犯,例如火灾罪、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暴力危险物品管理罪以及飞行安全罪等等。
这些都是非常典型的危险犯,之所以受到刑事处罚,主要原因在于其使用的犯罪手段具有极高的危险性,或者涉及到极其特殊的财产侵害对象。
3.至于客观角度而言,危险驾驶罪更倾向于是一种行为犯,与危险犯有所区别。
虽然危险犯要求实施危险行为的主体必须导致某种严重后果,但对于危险驾驶罪而言,只要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无需进一步产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危险驾驶罪实际上是一种行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由刑拘转为判刑所需的时间跨度并无固定标准。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期限大约为两个月左右,如遇案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则可以申请延长;而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大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对于重大且复杂的事件,也有可能予以适当延长;至于法院审判阶段,通常情况下需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进行审理和判决。然而,事件的具体情况将对时间跨度产生重要影响,例如证据是否充足、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等等。如果事件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有力,那么整个诉讼程序可能会相对较为迅速地完成;反之,则可能导致诉讼进程的延迟。因此,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准确评估危险驾驶罪判刑所需的时间。
对于曾犯危险驾驶罪且有前科的当事人,其诉讼之路尤为坎坷。此类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前科更增再犯风险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显著。但诉讼结果非绝对,需综合考虑:犯罪轻重、自首立功、赔偿及受害者谅解等情节,均为司法裁决的关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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