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属于行政吗
刑事拘留并非仅仅归类于行政手段,而应将其看作是刑事方面的强行约束措施。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进行的直接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若遇到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法定情况时,针对目前处于犯罪现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个人,往往会实施刑事拘留这一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相较之下,行政措施主要用于处理各类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拘留则专门针对那些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人群。这两项措施的目的分别为确保刑事诉讼正常开展以及防止潜在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删除关键证据等行为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为刑事强制手段,非行政措施,用于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时,对犯罪现场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以防其逃逸或销毁证据。行政措施则针对行政违法,二者目的各异,前者保障刑事诉讼,后者处理违法行为。
二、刑事拘留一般最少多少天
1.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为十四日,自被送至看守所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此期间,执法机构需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批申请,而检察院审查决定的时间为七日,此期限涵盖在十四日内。
若经审查认定其确有犯罪嫌疑,则将予以批捕;
反之,如无相关证据则应释放当事人,或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进行调整。
2.当需要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七日时,检察院审查决定的时间同样为七日。
在这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需再次向检察院提出批捕申请。
若经审查认定其确有犯罪嫌疑,则将予以批捕;
反之,如无相关证据则应释放当事人,或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可延长至23天吗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为三天,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时,其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实际上可以达到三十天,而并非二十三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执行完毕之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逮捕的申请。如果检察机关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向其开具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为刑事强制手段,非行政措施,用于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时,对犯罪现场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以防其逃逸或销毁证据。行政措施则针对行政违法,二者目的各异,前者保障刑事诉讼,后者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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