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保持优秀行为表现,本身并未能自动带来减刑的结果。具体而言,取保候审乃是一项源自刑法体系中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强制性措施,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刑罚手段。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减刑一般适用于那些已经身负特定刑罚并在执行阶段展现出合法的悔过态度或者立下显著功劳的犯罪人员。尽管如此,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展开调查,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坦白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等良好举动,那么这些表现有望在审判机构对该刑事案件量刑处理之时作为减轻处罚考虑因素之一得以纳入其中。但是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减轻处罚与减刑两者之间绝非同义词,而是存在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取保候审期间表现优异不直接致减刑。它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非刑罚。减刑针对已判刑罚者,视悔过或立功而定。然取保候审中积极配合、诚信坦白,或成量刑时从轻考虑因素。但需明辨,减轻处罚非减刑,两者概念有本质区别。
二、取保候审期能抵拘役吗
采取保证方式进行候审者,其等候期间不能用于折抵徒刑的时限,而只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实施拘留、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手段人员,才能够以相应的期限来折抵其预计需服刑的日子。
至于拘役的话,其刑罚期限自判决正式执行的那一刻起开始计时。
然而在判决有效执行之前若是嫌疑人已经受到了羁押,那么他所受到的每一天限制人身自由的待遇都可用来折抵当次判刑中的一天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算累犯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并不属于累犯范畴。累犯通常是指那些,曾触犯并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后,若在不到五年时间内又重新犯下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并非属于刑罚执行阶段,仅仅是一项刑事强制性的应对措施。若犯罪嫌疑人事先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却在此期间再度犯案,这说明他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但并不符合累犯的定义。然而,这种情况无疑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司法机构将会取消其取保候审的资格,将犯罪嫌疑人重新收监,并且在未来的定罪量刑过程中,这一行为将被视为加重处罚的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取保候审期间表现优异不直接致减刑。它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非刑罚。减刑针对已判刑罚者,视悔过或立功而定。然取保候审中积极配合、诚信坦白,或成量刑时从轻考虑因素。但需明辨,减轻处罚非减刑,两者概念有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