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由哪些单位监管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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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执行。该措施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审判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法定权利。执行中,负责机关将监督被强制措施者,包括遵守不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变更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规定。
取保候审由哪些单位监管

一、取保候审由哪些单位监管

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通常交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所居住地区的公安局之派出所负责实施。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手段,致力于维护刑事案件审判过程的顺畅进行,同时也充分保护了犯罪嫌犯及被告人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法定权利不受侵犯。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负责机关将密切关注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士的动态,包括督促他们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政策,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明确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如果住址、工作单位或者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执行。该措施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审判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法定权利。执行中,负责机关将监督被强制措施者,包括遵守不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变更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规定。

二、取保候审后何时可以办

在此之前,任何法院都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为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申请,而且在法院对案情作出裁决之前,该程序始终保持开放。

这意味着,在自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直至法院裁决之前,只要满足了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那么任何时候,申请者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属刑法的情况;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通过采用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并育有子女的妇女,倘若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

最后是案件审理期限已届满但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以防万一的情况。

取保候审执行权限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又抓了怎么办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再次被拘捕,典型地表明了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状况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且这一变化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更为不利的。可能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警方有可能在事例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在获得取保候审的同时,有可能违反了该项强制措施的相关要求。在这样的情况下,事例将会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之后,进行进一步的起诉与审判工作。新的情况如果严重影响到事例的定罪以及量刑的程度,那么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潜在的负面效应将难以避免。因此,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表,应当尽快寻求律师的协助,以便深入了解具体的案情,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及辩护服务。律师将会对新的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及其与事例的紧密联系,从而努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此类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

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执行。该措施旨在保障刑事案件审判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法定权利。执行中,负责机关将监督被强制措施者,包括遵守不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变更住址、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需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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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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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取保候审的决定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其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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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有多种原因。一是一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畏罪心理,为逃避惩处一走了之。二是承担监管任务的公安派出所人少案多,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使其基本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三是保证人保证徒有虚名。立法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而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为罚款,只有具有帮助被保证人逃匿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保证人惩处力度不够。四是财产保证威慑力小。《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仅规定了保证金的1000元下限及收取方式,但对收取保证金的范围、如何进行财产保证没有明确规定,加之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在乎保证金是否被没收,随意脱管。五是缺乏专门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立法规定了没收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对其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逮捕等,但没有将其脱管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将逃匿作为其躲避惩罚的优先选择。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还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加大对脱管人员的惩罚力度。利用手机、网络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防止其被取保候审后可能出现串供、毁灭证据、妨害作证或逃跑行为。对取保候审期间脱管行为进行细化区分,明确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可以逮捕;明确取保候审期间脱管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脱管成本。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逃不到案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没收保证金,并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行网上通缉,尽快将其抓捕归案,构成脱逃罪的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样可以有效防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弃保外逃现象发生。
改进保证方式,形成一体格局。应采取以保证人为主的保证方式,严格审核保证人资格,强化其责任意识,有效实现监督、预防和保证责任“三位一体”。为此,必须完善有关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比如,具体规定保证人需履行的保证职责,以此来判断保证人在被保证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负责任,从而强化其保证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有机衔接,不给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脱管留下可乘之机。细化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的可操作性。如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上限和下限,并根据涉案金额或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保证金额度,明确保证金的收取部门应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遏制一些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的现象。
强化对执行取保候审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监督。定期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受审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公安机关对取保候审对象的重视。督促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全程监督机制,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切实发挥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作用。加强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教育,告知其脱管的法律后果。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的档案,详细记录取保候审的时间、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期满的处理情况等,并且设置专门的责任主体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定期进行走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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