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所采取的,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而言,以下行为均有可能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正处于预谋阶段的犯罪、实施中的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警方察觉;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确认为罪犯;在近身之处或居所内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试图自杀、逃亡或是在逃;有毁灭、篡改证言或串供之倾向;未透露真实姓名、地址及身份信息;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重大犯罪嫌疑等。然而需特别指出,刑事拘留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应有充分的证据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调查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自由的措施。符合条件的行为包括:预谋、实施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确认为罪犯;发现犯罪证据;试图自杀、逃亡或在逃;有篡改证言或串供倾向;未透露真实身份;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嫌疑。实施需遵守法定程序,并有充分证据。
二、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首先是不履行职责,也就是行为人明明应该执行并具备执行该职责的能力,却没有做出行动;
其次是不当履行职责,换言之,行为人既有执行的能力又应该去执行岗位职责,然而在履行过程中态度敷衍、马虎大意,最终导致了失误性的工作成果。
从客观层面来看,玩忽职守罪还须具备一个重要的要素——给社会公众带来严厉损害,包括公共财物的巨大损失,国家及人民利益的严重受损等。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事件的侦查过程当中,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般而言,以下几种行为往往会触发刑事拘留程序: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在个人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中的;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等。然而,最终是否实施刑事拘留,还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调查案件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剥夺自由的措施。符合条件的行为包括:预谋、实施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确认为罪犯;发现犯罪证据;试图自杀、逃亡或在逃;有篡改证言或串供倾向;未透露真实身份;流窜、多次或团伙作案嫌疑。实施需遵守法定程序,并有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