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取保候审时期内并不会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倘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诸如未经执行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县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及户籍地址、工作岗位及通讯方式发生更改却未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执行机构等等,这种情况便极有可能导致他们被变更强制性措施,由原本的取保候审转为拘留。在正规流程中,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性措施相较于其他而言显得相对较为宽大,其主要目的在于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免受监禁之苦,以便等待案件的后续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通常取保候审期间不直接拘留,但如嫌疑人违反规定,如擅离居住地或变更信息未及时通知,可能转为拘留。取保候审旨在宽松条件下保障候审,避免监禁,便于案件处理。其作为较温和的强制措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离开居住地吗
在获得实施机关许可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暂时离开发源地点。
依据1979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针对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施加义务,要求他们必须遵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不得涉足特定的场所,也不可与其特定的人员进行直接见面或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又发现新的问题怎么办理
在办理取保候审期间,若新出现的问题对事例有可能产生重要影响,那么首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重新审视事例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若此新问题被证实涉及到犯罪行为,罪犯所持有的取保候审将会被撤销,而其强制性处理方式亦将被改变为拘捕等级。
其次,新发现的问题将会被纳入事例的全盘考量之中,纳入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考虑因素之一。
因此,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并如实陈述与新问题有关的所有细节。
同时,委托的律师也需及时掌握新出现的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以及有效的辩护服务。
总的来说,这种情况无疑会使得事例的复杂程度进一步提升,相应的法律程序也可能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通常取保候审期间不直接拘留,但如嫌疑人违反规定,如擅离居住地或变更信息未及时通知,可能转为拘留。取保候审旨在宽松条件下保障候审,避免监禁,便于案件处理。其作为较温和的强制措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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