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立案后怎么追回钱款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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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立案后,追回款项的途径有: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嫌疑人的财产;嫌疑人主动退款的话,受害人比较容易取回;法院判决时,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需要全力配合司法机构,提供证据线索,以帮助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和追回款项。
侵占罪立案后怎么追回钱款

一、侵占罪立案后怎么追回钱款

关于侵占罪立案之后追回款项的途径与方法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期间,他们往往会实施诸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涉嫌犯罪嫌疑人财产等至关重要的法律程序,用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若涉嫌犯罪嫌疑人能够自觉主动地退还赃款的话,那么受害者便可轻松地将对应的金钱拿回来。除此之外,在法院进行庭审判决的环节上,受害人当然也具有向涉嫌犯罪嫌疑人追讨侵占财产的权利,可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受害人必须全力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以及线索,从而推动案件的顺利审理并确保追回款项的成功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立案后,追回款项途径有:公安调查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嫌疑人主动退款则易取回;法院判决时,受害人可提起刑附民诉。此过程需受害人全力配合司法机构,提供证据线索,以促进审理与款项追回。

二、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如何定的

侵占罪的立案认定标准需要遵从以下三方面的考量。

首先,应明确遭他人非法占据之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物或是埋藏物等特定类别;

其次,需深入研究归他人所有的财物价值是否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的判定标准;

最后,判断该财物的实际占有者是否清楚知晓财物的归属权,在经由他人合理催告后仍然拒绝返还并且拒不归还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行为,若满足了上述的全部条件,便可将此行为视为涉嫌侵占罪行,依法应当对实际占有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量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则会被判处在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立案后多长时间

侵占罪作为一种自诉性质的刑事事件,当人民法院接手处理此类事件之后,通常会在十五天之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然而,在立案程序结束后,对于事件的审判时限规定如下:如果是以普通程序来进行审理的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并须在六个月内完成最终判决。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而若需再行延期的,则须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至于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事件,其审判时限应为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事件的实际审理时间可能会因为事件的复杂性、证据状况等多种因素而有所差异。

侵占罪立案后,追回款项途径有:公安调查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嫌疑人主动退款则易取回;法院判决时,受害人可提起刑附民诉。此过程需受害人全力配合司法机构,提供证据线索,以促进审理与款项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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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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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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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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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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