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事拘留期届满之时,若检察机关未能批准进行逮捕,那么公安部门有责任立刻释放已被拘留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公安部门如确信拘留对象具有犯罪行为或嫌疑而需提起逮捕申请时,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天起算,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批。但在此类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将申请审批的时间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流窜犯、多重犯罪者以及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而言,其申请审批的时间长度还能再延长到30个自然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之后,于七个自然日内,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做出是批准还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满未获逮捕批准,公安应立即释放被拘者。公安申请逮捕,自拘留第三天起向检察院提交,通常三日内批复,可延1-4日。对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犯或团伙犯罪,审批可延至30日。检察院接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释放能去申请国家赔偿吗
在刑事拘留释放之后,被害人有权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
在特定情况下,由于相关机关违背了法定原则而对公民实施拘留行为,或者虽然遵循了法定的拘留条件与程序,但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随后又决定撤案、不予起诉或经审判宣告无罪从而终止刑事追责的,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被害人均享有获得赔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拘留释放后就没事了吗
在刑事拘留释放之后,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任何问题。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释放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是无罪释放,即经过细致严谨的侦查认为并未发现任何涉嫌犯罪的事实,仅此情况便可排除所有犯罪嫌疑;其次是因证据不足而被解除羁押状态,在该种情况下,事例仍有一定概率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当充实到有力证据之后,嫌疑人仍然可能面临重新追诉。同时也不能忽视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为过渡方式的释放处理,尽管如此,这些并不能视作事例画上句号,还需要耐心等待后面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最终处理决定。总结而言,任何刑事拘留释放后的当事人都必须依据准确的释放缘由以及事例推进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定自己是否真正摆脱了法律纠纷。
刑事拘留期满未获逮捕批准,公安应立即释放被拘者。公安申请逮捕,自拘留第三天起向检察院提交,通常三日内批复,可延1-4日。对重大嫌疑人如流窜、多犯或团伙犯罪,审批可延至30日。检察院接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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